选举法适用哪种类型的选举?
选举法作为有关选举产生国家政权机关的法律规范,本身也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分。通常所说的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法是指狭义的选举法,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广义的选举法包括与选举工作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有关选举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最高军事机关的原则、方法、组织、权利、程序,以及对选举的经费、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等法律规定的总和。因此,广义的选举法也即选举制度。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以宪法为最高法律依据的。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 组织法、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办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一系列有关选举的决议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的选举实施细则等,对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最高军事机关的产生,各国家机关相互间的关系,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等,有着一系列的具体规定和解释,从而形成了一套系统的选举制度。
选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选举法适用于狭义上的选举,它是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即本级的国家权力机关时所适用的法律。正因为如此,我国选举法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尽管其他各种类型的选举在适用一定的章程和规则的同时,也可以参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但选举法本身对这些选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对于有关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即人大代表的选举来说,选举法却具有法律强制性。整个选举过程中,如果违反了选举法的各项基本规定,则不仅选举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