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有哪些?
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是从1986年以后才普遍开展起来的。经过30多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各级人大代表的不断探索和努力,创造了许多有利于人大代表平时发挥代表作用的活动形式。从我国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的规定以及各地的实践经验看,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方式主要有:
(一)以各种形式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定期走访选民,建立选民接待日制度,充分调查民情,了解民意;
(二)定期开展学习活动,学习宪法、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为履行代表职责打下良好的理论和法律基础;
(三)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四)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五)交流代表活动经验,进行人大工作座谈等;
(六)开展专题调研活动;
(七)进行代表视察活动,除了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集中视察外,在人大常委会的协助下,也可以进行数人联合视察或者个人持证视察活动;
(八)应邀参加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活动;
(九)列席人大的各种会议,主要是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
(十)听取本级国家机关及其部门的工作情况通报;
(十一)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直接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加强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十二)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形式、方式和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其形式和内容也应当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有所创新和发展,但目前还是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要组织代表开展好闭会期间的活动,积极探索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努力增强代表活动的实效。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还要为代表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根据代表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是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组织者,是因为常委会是各级人大的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有义务同本级人大代表保持联系,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组织开展有关活动。同时还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除了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外,也可以由其下一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但前提是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委托。这样规定,是考虑到这几级人大代表居住地或者工作地比较分散,完全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他们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有一定的困难。因此为了保证活动的开展,本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将一部分组织本级代表活动的工作,委托给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去做。
1995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对乡镇人大主席和副主席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法实施过程中,有些地方提出,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关,乡镇代表在闭会期间进行活动缺少组织主体,建议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代表法中作出相应规定。因此,2010年修改代表法,在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2015年修改地方组织法、代表法,明确了乡镇人大主席团的一些职责,即“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需要注意的是,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是办理乡镇人大日常工作的人员,乡镇人大主席团也不是乡镇人大的常设机关。主席、副主席、主席团不能代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