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利保障原则是贯穿于选举法始终的又一项基本原则,其主要含义是指选举人选举权利实现的有保障性。选举法在保障选举人选举权利实现方面的具体规定集中体现在:
物质保障。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这一规定从法律上保证了我国公民依法参选,实现选举权利所必需的经费来源由国家提供保障,不至于因经济方面的原因而影响到选民和代表的参选参政。
程序保障。选举法在有关选举的一系列程序规定中,同样贯彻了选举权利的保障原则。如在选举日前20日公布选民名单;选举委员会对有关选民名单方面的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选举委员会应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等规定,为选民和代表切实有效地依法行使选举权利,提供了具体的程序上的保障。
法纪保障。依照选举法规定,凡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均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制裁,等等。选举权利保障原则在换届选举中的贯彻实施,为我国公民依法实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