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是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计划和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得到切实执行。为了保证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和预算得到正确执行,宪法、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计划和预算的执行。
监督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
(1)审查和批准决算,同时听取和审议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国务院应当在每年6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2)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3)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在执行中所必须作出的部分调整方案。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1)预算收入情况;
(2)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3)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4)资金结余情况;
(5)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6)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7)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8)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9)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10)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11)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12)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