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构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是指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所有国家机构的总和或所有国家权力机构形成的网络体系,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按照宪法第三章的规定,中国的国家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监察委员会组成。
我国国家机构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几大类。
权力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最高的权力机关、立法机关,不只是在权力机关中的地位最高,而且在所有的国家机关中地位最高。
宪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全国人大的主要职权:
宪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修改宪法
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
宪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3. 国家主席
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的一个国家机关,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起来行使国家职权的,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主席分为主席和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任期是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宪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宪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1. 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宪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根据宪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审计长、部长、主任组成。
宪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宪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务院行使职权:宪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也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受国务院统一领导,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各项行政事务。
3.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相应的各级人民政府,它是我国一种特殊的国家机关。
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军事机关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统帅全国武装力量(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民兵、预备役)。宪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席和军委委员根据主席的提名由大会决定,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常委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每届任期5年。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宪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构成。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的审判机关,地方人民法院是地方的审判机关,专门人民法院是专门审判机关。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等若干人组成。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体系由最高检察院、地方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构成。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宪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组成,最高检察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这些国家机构都与我们的生活
紧密相关
是社会的稳定器
是群众的定心丸
也正是它们
保障了我们的合法权利
维护了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