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根据宪法的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作用的重要措施。它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过程。
专门委员会都是如何设立的?
今天,我们就来说说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前世今生”
◆专门委员会在宪法中的规定
1954年
第三十四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和法案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这也意味着,民族委员会和法案委员会在当时是常设的。
1978年
第二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这是宪法第一次将委员会称为专门委员会,并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权力。据此,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设立了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和预算委员会。
1982年
第七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了上述6个专门委员会。
至此,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框架基本成形。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设
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增设了内务司法委员会。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又增设了环境保护委员会,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更名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又增设了农业和农村委员会。
◆2018年宪法修正案更新设置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决定设立10个专门委员会,分别是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其中,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由原先的法律委员会更名而来,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由原先的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而来,社会建设委员会为新增设的专门委员会。
2023年3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大会关于设立十四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决定,决定设立10个专门委员会。
这10个专门委员会是: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