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人大•学习时光》第51期|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
发布时间:2023-05-11 22:46:02 作者: 编辑:张斌 阅读更多

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督对象依法实施的一定行为,包括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两个方面:


监督主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都是监督法所规定的监督主体。关于监督的主体,在起草监督法的过程中曾有过不同看法。2005年经过调查研究,明确了监督法的立法思路,即把监督法调整范围确定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做这样的规定,主要考虑是:人大与其常委会虽都有监督权,但具体监督职权有所不同,由于人大一般每年只开一次会议,会期也较短,难以对“一府两院”实施经常性监督。因此,经常性监督主要由人大常委会行使。另外是对人大监督工作所进行的探索和需要加以规范的,也集中在如何加强和完善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方面。因此监督法将监督主体确定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体现了立法着眼于现实需要,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


监督对象


监督对象,一是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既有工作监督,也有法律监督。二是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要是法律监督。


监督内容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监督。所谓法律监督,就是指对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所进行的监督。如人大常委会依法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规章;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二是工作监督。所谓工作监督,就是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否正确贯彻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是否正确行使职权等所进行的监督。


监督形式


一、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基本形式。一般分三个层次:

一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每年度例会时,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全面工作报告并通过相应的决议;

二是人大常委会会议: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通过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某一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将征求意见后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三是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国家机关的专题汇报,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审议好有关议案,提出建议,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好工作。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不同于一般研讨会、座谈会、工作会发言,而是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进行评价。做好这项工作,要把握好三个方面:

一是加强前期准备,围绕审议事项,找准重点、带着问题深入调研,实事求是地发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审议发言针对性要强,注重围绕大局、贴近民生,紧扣审议议题,议深议透,提高审议水平和质量。

三是做好后续督促落实,切实推动改进工作、解决问题,使这一监督形式常做常新、更好发挥效用。

二、 审查和批准计划和预算


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本年度计划;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

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决算;听取和审议: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审计情况报告。

计划、预算的执行和调整:计划和预算经人大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大批准后,在实施中期阶段,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需要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需要强化的工作:要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进行审查监督,推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建立健全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机制,加强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建立健全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这一新的监督机制,各级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

审查和批准计划和预算,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根本目的在于为人民过上“好日子”、看好“钱袋子”、守好“家底子”。现实中,这种监督要向经常性、实时性的监督转变,监督的链条要向推动问题整改延伸。

三、 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执法检查一般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牵头,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有关机关应当将征求意见后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组织的执法检查工作,向本级人大报告。

执法检查是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开展监督的重要方式,不同于党委巡视、行政督察,也不是一般的工作调研、工作检查,目的是督促有关国家机关把法律或者法规执行到位、落到实处,让法律制度的牙齿真正“咬合”起来。执法检查必须严格,强调紧扣法律或者法规规定开展检查,对照法律或者法规条文真找准问题、真抓住问题、真解决问题,督促有关方面把法定责任落到实处、改进执法工作或者认真纠正违法行为,不允许打“法律白条”,发挥好执法检查的“法律巡视”监督利剑作用。执法检查要更加聚焦法律制度、法定职责、权利义务的落实和违法行为的追究,使人大监督与党的监督、行政和监察监督等各方面监督更好贯通,形成“全链条”工作流程。

四、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依据立法法、监督法等的规定,行政法规、监察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设区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备案;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不适当的,有权予以撤销。

人大常委会要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认真做好审查、研究、处理、反馈等工作,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综合运用沟通、函询、约谈、通报、提醒、撤销等方式作出纠正处理。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切实维护宪法、法律或者法规的权威和国家的法制统一。不断加大主动审查、专项审查的力度,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的建设,健全备案审在工作的程序机制,认真执行备案审查条例和工作规程,加快推进备案审查值息平台建设,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质效。

五、其他监督形式


询问是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重要权利,主要是在会议上针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中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问题,要求有关机关作出说明、解释,目的是保证知情权,督促“一府一委两院”改进工作。从法理上讲,询问虽属个人行为,但其基础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享有的监督手段和职能。近年来,专题询问经过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实践探索,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工作机制。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专题询问工作,实现制度化、机制化,推进常态化、公开化,提高针对性、互动性、实效性,加强对重点关注问题的跟踪监督,充分发挥专题询问对推动改进工作的重要作用。

还有针对问责事项的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提出报告;罢免、审议和决定撤职案,对违法乱纪或者不称职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令其去职;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负有保证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的法定职责,负有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等监督职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等监督职责。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法律赋予的,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都是法定的,既是权力,更是责任。在社会的各种监督中,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负责对宪法法律实施和行使公权力的其他国家机关进行监督,是在党的领导下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最具权威和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目的,是推动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确保宪法、法律或者法规全面有效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推动“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和改进工作;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实现,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切身利益。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重要政治定位和法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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