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更好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机构,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类:
一是人大专门委员会。
人大专门委员会是人大的常设专门机构,其职责是: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十四届全国人大设有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和部分委员。
二是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
全国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这些机构以服务为宗旨,即为本级人大会议、常委会会议、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服务;为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服务;为本级人大的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服务;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服务。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些机构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以及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等。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些机构包括有:人大常委会的办公厅(室)、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一些办事机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也设有自己的办事机构。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
另外,全国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作为专门负责审查本级人大代表资格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当选、补选或者罢免的人大代表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提出确认代表的资格是否有效的报告,报本级人大常委会,由常委会予以公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