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召开时间:(1998年3月~2003年3月)
常委会委员长:李鹏;秘书长:何椿霖
一次会议(1998年3月5日~19日)
会议内容:会议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通过了关于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通过了关于199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会议还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改革后国务院部委由原有的40个减少为29个。
会议通过选举决定,产生了新一届国家机构领导人,选举江泽民为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李鹏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胡锦涛为国家副主席,朱镕基为国务院总理。
历史意义:会议对新一届政府的任务作了具体规定。朱镕基总理将其概括为“一个确保、三个到位、五项改革”。“一个确保”即:必须确保今年(1998年)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达到8%,通货膨胀率小于3%,人民币不能贬值。“三个到位”即:三年左右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本世纪末实现中央银行强化监管,商业银行自主经营;三年内完成中央政府机构改革。“五项改革”即: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投资融资体制改革、住房制度改革、医疗制度改革和财政税收制度改革。朱镕基总理强调,科教兴国是新一届政府最大的任务。
二次会议(1999年3月5日~16日)
会议内容: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根据这一修正案,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被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
会议还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通过了关于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199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历史意义及评论: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团结一致 务实兴邦。
三次会议(2000年3月5日~15日)
会议内容:会议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通过了关于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199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会议还通过了关于确认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何厚铧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四次会议(2001年3月5日~15日)
会议内容:会议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及关于纲要报告的决议、关于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200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
会议补选王学萍(黎族)、贺一诚、贾志杰、盛华仁为九届全国人大常委。
五次会议(2002年3月5日~15日)
会议内容:会议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200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会议通过了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