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任免权,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或者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国家权力机关的会议领导机构、常设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和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的组成人员或者领导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选举或者任命和去职的权力。
全国人大对最高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或者领导人员有选举或者决定、罢免或者接受其辞职权。包括:
1、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2、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
3、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4、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5、选举中央军委主席;
6、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8、根据主席团在代表中的提名,通过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罢免由它选举和决定的上述最高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或者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接受其辞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最高国家机关的有关人员有任免权。包括:
1、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可以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
2、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可以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3、根据委员长会议、国务院总理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国务院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
4、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中央军委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
5、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专门人民法院院长,任免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
7、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8、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9、根据委员长会议的提名,可以任免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根据委员长的提请,任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任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等。接受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辞职和决定代理人选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对本级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或者领导人员有选举、罢免或者接受其辞职权。包括:
1、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
2、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3、选举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察院检的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4、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
5、人大常委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6、罢免由它选举的上述地方本级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或者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接受其辞职,罢免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对本级国家机关的有关人员有任免权。包括:
1、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2、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3、根据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4、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5、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7、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
8、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9、补选上一级人大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任免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10、任免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11、接受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辞职和决定代理人选等。
乡、民族乡、镇的人大对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有选举、罢免或者接受其辞职权,包括:
1、每届第一次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2、选举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
3、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或者接受其辞职。
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选举任免权,要注意处理好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与人大依法选举任免的关系。
1、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实质,就是按照党的组织路线和组织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来选拔和使用干部、人才,以保证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权牢牢地掌握在忠于党和人民的干部手中。这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的一条原则。
2、党委支持和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提出有关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者领导人员人选,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通报相关情况,认真对待和研究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尊重和保障其法定权利,尊重人大选举、表决结果。
3、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任免干部与党委推荐干部的目的和愿望是一致的,都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发挥党的根本组织保证作用的内在要求。
4、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就是看是否贯彻执行党的干部、人才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了党的用人标准,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既对党委高度负责,同时也集中反映人民的意志。
5、关键是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同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起来,保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在人大工作中的实现。
6、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党组织和组成人员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人事安排意见,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7、要规范和完善人事选举和任命程序,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知情权,并通过宪法宣誓、任职表态、颁发任命书等形式,增强选举和任命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公仆意识。还要加强对人大选举和任命人员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