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人大•学习时光》第48期|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
发布时间:2023-05-08 21:14:02 作者: 编辑:张斌 阅读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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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对于立法的概念,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在我国,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和解释法律、法规的活动。广义上的立法,还包括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授权其他国家机关制定法规的活动,以及上级立法机关对下级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的活动。

我国立法活动的主要特征是:(1)立法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主持;(2)立法必须反映人民的意志;(3)立法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4)立法必须是对普遍性的社会行为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立法权

立法权是相对于行政权、司法权而言的国家权力,是指有权立法的机关制定、修改、补充、解释或者废止法律、法规的权力。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高的或最重要的权力。因为谁拥有立法权,就意味着它有权为社会的一部分和每个成员制定规则。

就立法的实体性权力而言,立法权通常是指法律的制定权、批准权、修改权和废止权等。就立法的程序性权力而言,立法权包括提出法律案的权力、审议法律案的权力、表决法律案的权力和公布法律的权力。

国家立法权

国家立法权是立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制定法律的权力,是独立、完整和最高的国家权力,它集中体现了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整体利益,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关键所在。在单一制国家,国家立法权只有一个。

 根据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以及地方组织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我国立法体制是:国家的立法权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除此之外,还有不同层次的立法活动:一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活动;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活动;三是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按照全国人大的授权,深圳、厦门等经济特区制定法规的活动。此外,还有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部门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的活动。制定规章,从本质上来说,属于执行法律和法规的行政行为。

 在这个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是最高立法权,又称国家立法权。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适应执行法律和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为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地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拥有一定的立法权限。但是,国务院的制定行政法规权,虽然带有一定的立法性质,从权力归属上讲,仍属于行政权,而不是国家立法权。各地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属于地方立法权,也不是国家立法权。因此,立法法根据宪法的规定,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

立法宗旨

即秩序、安全、公正、效率。

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有哪些?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有:

(1)修改宪法。

(2)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订的不适当的法律,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批准的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违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违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有哪些?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有:

(1)解释宪法。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5)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6)批准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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