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员可以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人员大致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列席人员,他们是:不是全国人大代表的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决定邀请的列席人员,他们通常是中央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包括: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主任;国务院副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人等。列席人员只有发言权而没有表决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安排列席人员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对代表充分、深入审议好有关议案,使通过的法律和决议更加符合实际,大有裨益。
普通公民能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吗?
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七届开始,就设立了旁听席,邀请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派员旁听常委会会议。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如北京市、深圳市、大连市、武汉市等地的人大常委会,已做到普通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为保证公民旁听的秩序,充分发挥公民旁听的作用,他们制定了相应规则,对公民旁听作出规范。一般做法是,公民若想旁听某次常委会会议,首先要持有效身份证件提前报名,人大办事机构按照规定的旁听条件和旁听席座位数多少,确定旁听人员。在旁听中,旁听人员可以了解议案的内容、审议的情况和表决结果等,但不得妨碍会议的正常进行。旁听后,人大办事机构组织旁听人员召开座谈会,听取和征求他们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