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人大•学习时光》第46期|人大会议议事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23-05-06 22:28:02 作者: 编辑:张斌 阅读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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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根据自己的国情,确立了与我国政权组织形式相适应的议事基本原则,比如民主集中制原则、公开原则、法定人数原则等。坚持和完善这些基本原则,是议事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法律化的必要条件,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公正、合理、科学的制度保证。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014年9月5日,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国家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根据宪法这一规定,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我国国家机关都应当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理应遵守宪法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如全国人大组织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做了类似规定。

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议事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集体行使职权。

我国的国家机关都实行民主集中原则。但在不同的国家机关,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运行又有所不同。行政机关遵循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但决定权归于行政首长,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各级人大在行使职权方面必须以集体的名义进行,所谓“集体有权、个人无权”。

第二,决定问题时实行一人一票。

人大及其常委会是集体进行审议,决定问题一律通过会议形式,并进行表决。表决时一人一票,且每一票的权重一样。委员长、人大常委会主任也只有一票,且与普通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票效力相同。

第三,少数服从多数。

我国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问题时,一律以全体代表或者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个别的需要2/3的多数通过。如宪法修改需全体代表2/3以上多数通过),也就是说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这与行政机关处理问题的方式有很大不同。在行政机关,政府负责人在充分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其可以采纳多数人的意见来作出决定,也可以采纳少数人的意见来作出决定,或者综合多方面的意见来作出决定。

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同时也要求尊重少数,不得剥夺少数人坚持和发表自已意见的权利。比如绝大多数都明确同意某议案时,也必须按照议程进行审议,容许少数进行发言,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不能说绝大多数都同意了,就不经过必经程序直接交付表决。

第四,平等讨论。

每一位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有权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发表意见。为了保证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有关议事规则和具体制度作了明确安排:一是代表团和小组会议。所有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工作报告,都要在代表团会议上进行讨论。为了保证每一位代表都有足够的发言时间,代表团还可以分成若干小组进行讨论。由于小组人数比较少,在时间上能保证每一位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自己的意见。二是提供书面意见。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有必要,可以提供书面意见。

(2)议事公开原则

在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都坚持议事公开原则。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明确规定:一是原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当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但举行秘密会议,应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二是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三是代表发言适当公开。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四是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这一规定实际上允许中国公民可以旁听会议。当然,如果申请旁听的人数多,应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选出部分公民旁听。实际上,随着传播手段的发达,我国公民有许多方式听取全国人大会议情况,如通过电视、网络直播等。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虽没有明确规定会议公开举行,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列席程序、旁听程序、新闻采访报道都表明了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公开性。

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议事公开,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内在要求,是把国家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要求;是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保障,使人民能够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形式来参与政治,使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策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体现民意,同时增强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民意基础,推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制度和运行程序向更加民主和科学的方向发展。

(3)法定人数原则

就是人大会议的举行、有关议案的通过,必须遵守获得法定人数(或者说一定比例的人数)。没有达到最低法定人数,不能召开会议,或者所表决的议案、决议、任免等就没有通过,从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人大会议的举行必须符合法定人数。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会议有2/3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地方各级人大一般作了类似规定。如《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二,延长某届人大的任期,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同意。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地方组织法没有规定延长人大任期,但明确规定,遇有特殊情况,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可以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这里规定的“延迟”召开人大会议从理论上就可能导致本届人大任期的延长。

第三,通过议案决议和选举、任免,必须符合法定人数。

我国各级人大通过一般的议案、决议或者选举、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都需要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但是对于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必须全体代表2/3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第四,有关议案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

不同层级、不同内容的议案,法律规定了不同的法定人数。比如,全国人大议案的提出,需要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省市县人大的议案,需要本级人大代表10名以上联名提出;乡镇的代表议案,则仅需人大会代表5人以上联名。对于罢免案,法律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在全国人大,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依法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乡镇人大,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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