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必须通过召集和举行会议,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常委会会议的召开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在双月的下旬召开。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委会会议。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参加,方得举行。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常委会表决议案,必须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和责任。
常委会实行列席制度。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国家机关的负责人,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常委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十届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代表依法履职创造条件,邀请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从原来的每次10名左右增加到50多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系地方人大常委会,听取地方意见的重要渠道和机制。
常委会会议的形式
常委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三种形式。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法律案等议案的说明,听取法律案等议案的审议意见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各项工作报告;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
分组会议主要是对各项议案和报告进行审议讨论。分组会议召集人主持会议。分组名单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以便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分组会议相互交流。
联组会议是在分组会议基础上召开的若干个小组或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全部参加的大联组会议。在分组会议讨论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的基础上,召开联组会议对议案和报告所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