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稍留意一下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的名称,你一定会发现大不一样~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称“委员长”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称“主任”
而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
这些名称都是怎么来的呢?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会场外
开始使用时间及由来
01 委员长
★ 开始使用时间:1954年
★ 由来:《毛泽东传1949—1976》中记载,在1954年起草宪法的过程,曾一度考虑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议长和副议长,后来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和副委员长。
1954年3月2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中共中央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这个初稿用的是“议长”名称。在这次会议上,毛泽东在解释为什么设国家主席时就提到了“议长”。他说:“为了保证国家安全起见,设了个主席。我们中国是一个大国,叠床架屋地设个主席,目的是为着使国家更加安全。有议长,有总理,又有个主席,就更安全些,不至于三个地方同时都出毛病。”
★ 全民讨论时间: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向社会公布全民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用的正是“委员长”这个名称。
★ 通过时间:1954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长”这个名称在宪法上确定下来。
★ 延用: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对此都没有作修改,“委员长”名称延用至今。
02 主任
★开始使用时间:1979年
★ 1954年为什么没有这个名称:1954年制定宪法时,确定地方人大不设常委会,自然在当时也就不涉及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的名称问题。刘少奇在宪法草案说明中解释说,全国人大工作的繁重,当然不是地方各级人大所能够相比的。全国人大行使国家立法权,地方各级人大没有这方面的职权。而且越是下级的人大,因为地区越小,就越易于召集会议。所以地方各级人大不需要在人民委员会以外再设立常务机关。
★ 为什么增加这个名称:为了扩大人民民主,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证和便于人民管理国家大事。
★ 1979年7月通过的修正宪法若干规定有什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不久,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规定:县和县以上的各级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它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
★ 与1954年制定的地方组织法相比: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与1954年制定的地方组织法相比,增加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一章,其中规定:常委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此,确定了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名称,它比“委员长”名称晚出现了近25年。
03 主席
★开始使用时间:1995年
★ 为什么开始没有这个名称:在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以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由本级人民委员会(政府)召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改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仍由本级人民政府召集。
★ 什么时间开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再由本级政府召集:1986年再次修改地方组织法时增加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召集下一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乡镇人大为什么设立主席:健全乡镇人大的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
★ 由什么法规定:1995年修改地方组织法又增加规定,乡镇人大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是主席团的当然成员。在乡镇人大闭会期间,就有专职人员负责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需理清的几个概念
★ 主席团与主席:①各级人大召开会议时都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但除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外,并不把主席团成员个体称为“主席”。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有别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通常的成员。
★ 人大与人大常委会:①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③乡镇未设立人大常委会。
★ 负责人: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没有负责人。②“委员长”、“主任”,分别是各自常委会的负责人。③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不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负责人,它的地位、功能有别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和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