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人大•学习时光》第73期|什么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发布时间:2023-07-06 09:58:42 作者:中国人大网 编辑:雷少雄 阅读更多

宪法对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的权利;被选举权则指选民依法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实现当家做主的具体表现,也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形式,因而它体现了人民管理国家的主人翁地位。

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表明,我国公民享有的选举权是一种普选权。

为了保证我国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有效行使,除宪法作出原则规定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制定了《选举法》,对公民行使选举权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作出了具体规定,对选举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上和物质上的保障。

选举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选举是指选民或代表根据自己的意志,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方式,选出人大代表的行为。

选举依程序划分,有预选、正式选举和补选;

依范围划分,有全国性选举和地方性选举;

依选举的方式划分,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选举是公民民主政治权利的基础,选举法确定了选举的原则和程序,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的基本法律。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2015年、2020年对选举法进行了7次重要修改完善,使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向民主化方向不断推进。

共有十二章六十条,主要内容有:

一是选举机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二是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代表名额经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

三是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直接选举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一般按居住状况、工作单位划分,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各选区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四是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选民或者代表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五是选举程序。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间接选举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确认并宣布。

六是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七是对破坏选举的制裁。国家工作人员有破坏选举行为的,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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