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人大•学习时光》第62期|什么是特定问题调查?
发布时间:2023-05-30 15:21:13 作者:中国人大网 编辑:张斌 阅读更多

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为查证某个重大问题而依照法定程序组织的调查。特定问题调查不同于人大的一般调查,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活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特定问题,指某项特殊事件或特别重大的问题,如重大的违宪违法事件,国家机关负责人严重失职、渎职行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重违法的重大典型案件,影响范围大的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重大问题,代表提出的罢免案等。

特定问题调查有严格的程序和确定的方法,主要包括:

(1)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和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3个以上代表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举行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会议审议决定。人大常务 委员会会议期间,主任会议或者1/5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2)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在人大会议期间,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3)调查方法。可采取听取有关机关、社会团体的汇报,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查看有关材料、记录及案件卷宗材料,传唤证人听取证言,查看现场,进行科学鉴定等方法。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活动。在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干涉、阻挠。如果材料涉及国家机密,或者提供材料的机关和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予以保密。

(4)调查报告。调查工作结束以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调查事项,调查方法,调查结果,并提出对所调查问题及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附以充分、确实的证据材料。调查委员会决定问题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重大问题上有分歧意见时,应将他们的意见用附件形式加以反映。

(5)对调查报告的审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本级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听取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并可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对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调查报告作出的决议,有关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及有关公民都必须执行,但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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