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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州市摩崖石刻保护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24 18:22:40 作者: 编辑:张斌 阅读更多

关于《永州市摩崖石刻保护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永州市摩崖石刻保护规定(草案)》已于2023年12月22日经永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请社会各界充分发表意见。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或者电邮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截止日期为2024年2月29日。

电话:0746-8358039

电子邮箱:yzsrdfzw@163.com

邮寄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58号永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425000)

                           永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4年1月23日



永州市摩崖石刻保护规定(草案)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摩崖石刻的保护管理,促进摩崖石刻合理利用,传承优秀历史文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摩崖石刻的保护、管理、利用和研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摩崖石刻包括已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摩崖石刻以及其他由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公布的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摩崖石刻。

第三条【工作方针】  摩崖石刻保护工作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方针,做到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确保摩崖石刻完整和安全。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摩崖石刻保护工作,建立保护协调机制,将摩崖石刻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所需保护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资金给予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摩崖石刻保护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对摩崖石刻进行保护。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摩崖石刻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实施摩崖石刻保护发展规划,具体负责摩崖石刻的安全保护、病害巡查、修缮保养、展示利用、价值传播等日常工作。

自然资源等部门在编制市、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将摩崖石刻保护工作纳入其中。在对摩崖石刻所在山体开展地质灾害整治等工程建设时,应当事先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协商制定摩崖石刻保护方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摩崖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民族宗教、公安、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摩崖石刻保护工作。

第六条【两线范围】  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摩崖石刻应当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公布。

在依法划定的摩崖石刻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法获得批准。在依法划定的摩崖石刻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在报批前其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对危害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摩崖石刻安全、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依法拆迁该建筑物、构筑物。

第七条【建立保护制度】  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摩崖石刻保护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和设备设施,对影响摩崖石刻保护的各种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建立监测日志。加强对温湿度、温差、酸雨、风化、水蚀、裂隙等石刻病害的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组织实施保养维护和修复修缮工程。

摩崖石刻的使用人或者所有人对摩崖石刻负有保护职责,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安全保卫和消防管理等责任制度,制定防雷电、防火、防盗、防损毁、防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设备设施,保护摩崖石刻的安全。

第八条【技艺传承及人才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摩崖石刻传统工艺、技艺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培养、引进摩崖石刻保护专业人才,鼓励优秀专业人才从事摩崖石刻保护工作。

第九条【保护措施】 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摩崖石刻应当设置保护标志,公示摩崖石刻名称、级别、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两线范围等内容,并建立记录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摩崖石刻保护标志。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升摩崖石刻保护的科技水平,鼓励摩崖石刻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动摩崖石刻数字化平台建设,采集、整理、保存摩崖石刻数字信息,建设网上摩崖石刻博物馆等数字化展示平台,建立摩崖石刻数据信息库并推进数据共享。

第十条【文旅融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摩崖石刻文化价值挖掘,依托摩崖石刻资源,鼓励开发、经营摩崖石刻文化创意产品,促进摩崖石刻文化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鼓励文化旅游企业、景区打造具有摩崖石刻历史文化特色的旅游项目,发展沉浸式体验、虚拟展厅、高清直播等新型摩崖石刻文化旅游服务,充分利用摩崖石刻资源,宣传、普及摩崖石刻文化。

第十一条【对本体的禁止行为】  禁止对摩崖石刻本体实施下列损坏行为:

(一)刻划、涂污、攀爬、打砸摩崖石刻;

(二)在摩崖石刻或者赋存岩体上新刻造像、符号、文字;

(三)擅自复制、拓印摩崖石刻;

(四)其他损坏摩崖石刻本体的行为。

第十二条【其他禁止行为】 在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摩崖石刻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移动、破坏视频监控、管线等摩崖石刻保护设备、设施;

(二)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烛纸钱;

(三)从事烧烤、野炊、露营等活动;

(四)乱拉、乱搭电线电缆;

(五)其他危害摩崖石刻安全或者环境的行为。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在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摩崖石刻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损毁、移动、破坏视频监控、管线等摩崖石刻保护设备、设施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烛纸钱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从事烧烤、野炊、露营等活动,乱拉、乱搭电线电缆或者其他危害摩崖石刻安全或者环境的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施行时间】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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