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永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已于2023年4月24日经永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请社会各界充分发表意见。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或者电邮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5日。
电话:0746-8358039
电子邮箱:yzsrdfzw@163.com
邮寄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58号永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425000)
永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3年5月4日
永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网格和网格员
第三章 网格联动共治
第四章 保障与激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全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的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城乡社区、行政村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网格,整合各方面力量,配备服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人力资源、信息化等手段,以居民需求为导向,开展政策法律宣传、平安建设、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疫情防控等便民服务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根据相应标准,在城乡社区、行政村及其他特定空间区域内划分的基本服务管理单元。
本条例所称网格员,是指在网格中从事服务管理的工作人员,含专(兼)职网格员。
第四条【工作原则】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五条【服务管理机构及职责】市、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责任】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个人权利义务】村(居)民应当遵守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规定,配合网格员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有权享有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供的相关服务,有权对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章 网格和网格员
第八条【网格划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划分网格,报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网格划分和调整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报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城市社区以300户至500户或1000人左右为标准划分网格;农村以200户或500人左右为标准划分网格。
网格名称、区域范围、网格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信息应当在村(居)民主要活动场所公示。信息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
其他部门、单位应当依托已划分的网格开展工作,不得在村(社区)另行划分网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网格员配备】网格应当配备专(兼)职网格员,以兼职为主,可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社区)“两委”成员、社区工作者、村辅警等人员担任。
第十条【网格员从业及禁止条件】担任专职网格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专职网格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网格员职责】网格员应当履行政策法规宣传、基础信息采录、社情民意收集、风险隐患排查、便民服务代办、矛盾纠纷调解、城乡管理协助和事件处置督导等职责。
网格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塞责;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网格化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网格联动共治
第十二条【事项清单管理】建立网格事务准入制度,明确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由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经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并动态调整。清单之外的事项,网格员有权拒绝执行。
纳入清单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相关部门应当将相应的力量、资源、经费下沉到网格。
第十三条【事项处置程序】网格员在工作中采集的基础信息应当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平台或者上报相关部门。
网格员对在工作中收集的意见诉求和发现的矛盾纠纷、问题隐患等事项,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上报市域社会治理综合平台。
负责市域社会治理综合平台运行的机构按照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及时流转相关单位处置。
第十四条【时限规定】对于市域社会治理综合平台流转交办事项,承办单位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难度较大的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时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流转交办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及时说明理由,提出处置该事项的建议意见,并通过平台及时反馈。
第十五条【联动处置】涉及多个单位处置的事项,由市、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明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联动处置,及时解决。
第十六条【小区治理】建立小区协调联动机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网格员以及小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多方参与,及时协商解决涉及业主利益的各类问题和矛盾纠纷。
第四章 保障与激励
第十七条【工作保障】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保障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原则上不新增财政支出,统筹利用现有资源,为网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装备,按照相关规定保障网格员待遇。
第十八条【奖励激励】市、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员日常管理、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
对在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网格员,市、县(市、区)应当按规定给予褒扬和奖励。
第十九条【工作考核】市、县(市、区)平安建设考评机构应当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评内容。
第二十条【宣传推广】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引导社会各方积极配合、主动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良好氛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网格员的相关法律责任】网格员因履行职责,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法律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为不属于其责任承担范围的,可以提请市、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确定责任承担主体。
网格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制定细则】县(市、区)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二十四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