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于2023年8月24日经永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9月7日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23年8月24日永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促进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更好地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和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协助和配合。中央、省驻永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做好相关工作。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下列经济工作开展监督:
(一)党中央、省委、市委经济工作重要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编制、执行和调整;
(三)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决议、决定的执行以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
(四)市级重要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市级重要经济政策、重大决策、重大改革的出台和执行;
(六)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安排和建设;
(七)全市和市级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以及决算;
(八)审计查出问题整改;
(九)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十)国有资产管理;
(十一)地方金融工作;
(十二)其他重要经济工作。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制定监督工作要点和工作计划时,应当聚焦市委经济工作重要部署安排,聚焦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确定的主要任务和发展重点,统筹安排经济工作监督项目。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行初步审查。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市委常委会研究前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六、初步审查阶段,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研究处理。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情况介绍和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
七、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时,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其中应当报告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和审查结果报告要求贯彻落实情况,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工作任务以及相应的主要政策、措施的编制依据和考虑作出说明和解释;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关于上一年度市级以上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说明和本年度市级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安排;
(四)本年度需要报告的重点项目铺排情况;
(五)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八、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党中央、省委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符合中央、省委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特别是资源、财力、环境实际支撑能力,符合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基本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发展;
(四)主要政策取向和措施安排应当符合完善体制机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并与主要目标相匹配。
九、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形成初步审查意见,送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反馈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评价,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提出建议;
(三)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八月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在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就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开展专题调研,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十二、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监督的重点是: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应当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和审查结果报告要求,符合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度安排;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和解释,提出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每年四月、七月和十月分别开展经济形势分析工作,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和省驻永有关单位关于一季度、上半年和前三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收集整理相关经济运行指标数据,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专题开展调研,形成分析报告。
十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等政府部门应当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月度、季度、年度数据和经济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中央、省驻永有关单位应当配合支持跟踪监督工作。
十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的初步审查和审查,参照本决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前一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听取调研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将调研报告送有关方面研究参考,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做好准备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具体组织工作,拟定调研工作方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和要求开展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
十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时,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
(二)关于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及其编制情况的说明,其中应当对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本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编制依据和考虑等作出说明和解释;
(三)关于重大工程项目的安排;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十七、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
(二)本五年规划纲要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能够发挥未来五年发展蓝图、战略导向和行动纲领的作用;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情、省情、市情和发展阶段,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国家、省和市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兼顾必要性与可行性;
(四)主要政策取向应当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
十八、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有针对性地做好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工作,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材料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十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第三年下半年),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研,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研报告。
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监督的重点是:
(一)五年规划纲要实施应当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的建议精神,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五年规划纲要进度安排;
(三)中期评估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和解释,提出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二十、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一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总结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三)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五)相关意见建议。
二十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一)因国际经济形势或者国内经济运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取向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主要目标、重点任务等必须作出重大调整的;
(二)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全局性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进入紧急状态等特殊情况导致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三)国家发展规划调整或者修订的;
(四)国家、省、市发展战略和发展布局进行重大调整的;
(五)经过中期评估需要调整或者修订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当年第三季度末;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其实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除特殊情况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调整方案报送常务委员会。
除特殊情况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市人民政府的调整方案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因经济形势发生特别重大变化或者全球全国性疫情等特殊情况导致年度计划指标难以完成且全省多数市州情况基本一致的,可以不作调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作出说明。
二十三、编制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时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认为规划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相关规划相矛盾时,可以提出意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处理。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监督,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推动规划有效实施。
二十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全市经济工作中心和全局依法加强监督,重点关注下列重要工作、重大问题,必要时可以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或者作出决议:
(一)党中央关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等重大战略部署落实情况;
(二)打造先进制造业高地、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打造内陆地区改革开放高地等工作推进情况;
(三)优化营商环境、发展实体经济、着力扩大内需、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推动绿色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维护经济安全等重要工作落实情况;
(四)市委关于经济工作的重要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经济政策、重大决策、重大改革,依法在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报告,作出说明:
(一)因经济形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取向或者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经济调控政策措施作出重大调整的;
(二)涉及全市发展大局、经济安全、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或者对外开放方案出台前;
(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发生后;
(四)其他有必要报告的重大经济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也可以将审议中的意见建议转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二十六、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市级特别重大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安排,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前款所述议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二十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和本决定第二十六条所述的市级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等,根据需要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前款所述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题调研报告。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市级以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实施情况的有关材料。
二十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全市地方金融工作的监督,重点监督金融改革创新、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金融业运行和发展、金融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前款有关情况。
对地方金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适时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
二十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用好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济工作的监督。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召开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运用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统计监督成果,聘请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委托第三方评估,利用大数据技术等,提高经济工作监督效能。
三十、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等,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跟踪监督,督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决议、决定,认真研究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有关情况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
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或者执行决议、决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三十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经济工作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报告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批转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研究处理结果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书面报告。
三十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充分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确定监督项目、开展监督工作,应当认真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建议,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有关活动,注重从代表意见建议中确定监督重点,围绕代表普遍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
三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重要经济工作会议、经济形势分析会议、重大经济活动可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同志列席或者参加。
三十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向社会公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