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永州市网格化服务管理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予以公布。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9月26日前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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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3年8月25日
永州市网格化服务管理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全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社区、行政村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网格,整合各方面力量,配备服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人力资源、信息化等手段,以村(居)民需求为导向,通过网格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网格,是指根据相应标准,在社区、行政村及其他特定空间区域内划分的基本服务管理单元。网格分为综合网格和专属网格。
本规定所称网格员,是指在网格中从事服务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工作原则】网格化服务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四条【服务管理机构及职责】市、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实施网格员日常管理、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个人权利义务】 村(居)民应当遵守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规定,配合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有权享有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供的相关服务,有权对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网格划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划分网格,报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网格划分和调整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报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在城区以居民小区、楼栋等为单元,在乡村以自然村、村民小组等为单元划分综合网格。居住人口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医院、园区、企业事业单位等可以划为专属网格。
其他部门、单位应当依托已划分的网格开展工作,不得在村(社区)另行划分网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网格员配备】网格应当配备网格员,可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社区)“两委”成员、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村(居)民小组长或相关部门基层辅助人员等担任。人口集中、社情复杂、工作任务繁重的城市社区综合网格应当配备专职网格员。
网格名称、区域范围、网格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信息应当在网格内村(居)民主要活动场所公示。信息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八条【网格员职责】网格员应当履行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基础信息采录、社情民意收集、风险隐患排查、便民服务代办、矛盾纠纷调解、城乡管理协助和事件处置督导等职责。
网格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塞责;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网格化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事项清单管理】建立网格服务管理事务准入和退出动态调整机制,明确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由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经批准后向社会公示。清单之外的事项,网格员有权拒绝执行。
纳入清单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相关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业务指导,对网格员进行专题培训,并将相应的资源、经费下沉到网格。
第十条【事项处置程序】网格员在工作中采集的基础信息应当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平台或者上报相关部门。
网格员对在工作中收集的意见诉求和发现的矛盾纠纷、问题隐患等事项,应当予以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平台。负责联动处置工作的机构按照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及时流转相关单位处置。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并反馈办理结果。
涉及多个单位处置的事项,由负责联动处置工作的机构明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联动处置,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小区治理】建立小区协调联动机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网格员以及小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多方参与,及时协商解决涉及业主利益的各类问题和矛盾纠纷。
第十二条【工作保障】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保障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利用现有资源,为网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照相关规定保障网格员待遇。
对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网格员,市、县(市、区)应当按规定给予褒扬和奖励。
第十三条【网格员相关法律责任】网格员因履行职责,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法律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网格员追责。
网格员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制定细则】县(市、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十五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