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集体行权,目的是督促和支持法院依法办事,公正司法。因此,人民法院必须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监督。那么,人民法院如何接受人大监督,努力使人大监督与法院工作形成良性互动呢?
一、提高认识,正确理解人大监督的积极意义
(一)接受人大监督是遵守法律原则的需要。《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这表明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工作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能,又表明接受人大监督,是法院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二)接受人大监督是促进法院工作的需要。《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检察权、审判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视察、评议和听取专题汇报等形式,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有利于法院提高执法水平,减少工作失误,促进法院工作良性开展。(三)接受人大监督是帮助法院干警拒腐防变的需要。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腐朽、丑恶的东西不断侵蚀着我们法院干警,能否经受住这些考验,防止一切有权力的人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就是使法院干警时刻处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对法院干警权力进行控制和约束,让法警们保持清醒的头脑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
二、健全制度,强化接受人大监督的机制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要在深刻领会监督法重要意义的基础上,通过建章立制把对监督法的认识转化为工作制度,通过制度化建设把配合人大常委会监督内化为本职工作,将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一是建立工作报告制度。除了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面工作外,法院的重要工作安排、重大工作举措、重大案件审理、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都应积极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使法院工作自觉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二是完善代表联络工作制度。法院要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工作人员主动、经常、深入地与代表进行联系与沟通,不定期召开代表座谈会,邀请代表来法院视察,让代表更全面地了解法院工作,对法院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三是推行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人民群众比较关注的案件,法院要邀请人大常委会领导和人大代表旁听,旁听结束后,发放意见反馈表,听取意见建议,真正把审判工作过程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四是落实法官履职考核制度。对法官进行履职测评是人大常委会对任免人员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能的具体实践,更是人大对法院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法院绝不能把它看成是搞形式找麻烦,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对待,努力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
三、改进作风,奠定接受人大监督坚实基础
法院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不但要思想上高度重视,制度上加以保障,更重要的是落实在行动上。一是加强学习增强人大意识。法院干警要认真学习《宪法》《监督法》《代表法》等与人大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把人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看作一种关心、支持和帮助,切实增强宪法意识、人大监督意识和代表意识。二是积极配合人大监督工作。人大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法院要积极配合,对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要不折不扣地加以研究解决和落实。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建议、意见和议案,法院要按照“七个一线”办理法:召开一次部门会议研究办理方案;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联络员;打一次电话沟通说明办理情况;起草一份规范的答复;组织一次承办单位与代表座谈;进行一次满意度回访的要求,不断提高代表满意率。三是认真落实人大决议决定。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作出决定、决议,使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党的形式变成国家形式,从根本上保证了党的主张的实现。对于人大作出的这样庄严、重大的决定、决议,法院必须要认真组织实施,及时报告落实情况,决不可敷衍塞责,马虎了事。总而言之,法院只有以实实在在的作风、扎扎实实的工作,才能更好地接受人大的监督,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严格依法履职。(作者系双牌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邓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