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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的力量促进农村移风易俗
发布时间:2022-12-15 17:35:34 作者:何文才 编辑:张斌 阅读更多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乡村振兴,乡风文明是保障。”多年来,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科学文化素养,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广泛开展文明村镇、星级文明户、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抵制封建迷信活动,农村社会风气明显好转。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陈规陋习、不良风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传统美德严重相违背,如大操大办酒宴、厚葬薄养、人情攀比等问题日益突出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影响社会风气,也给群众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让农民不堪重负、有苦难言。农村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任重而道远。对此,笔者认为,应该用法治的力量促进农村移风易俗。

一、当前农村存在的主要不良风俗习惯

风俗习惯是特定社会文化区域内长期形成的传统风尚、礼节、习性,对社会成员有强烈的行为制约作用,是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基础和相辅部分。据调查了解,农村现阶段主要存在以下不良风俗习惯:

(一)高额彩礼。现阶段我国男女比例失衡严重,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表现的更为明显。而且相对来说,现在农村的各方面条件比城市差,很多农村女青年都希望到城市生活。因此,农村男青年娶媳妇就更加难了。再加上受到攀比风气的影响,农村结婚彩礼节节攀升,少则十来万,多则五六十万,有的甚至还要城里一套房,车也不能少。高额彩礼已经给普通农村家庭造成了非常大的经济压力,是造成农村大量剩男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给农村社会稳定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二)人情攀比。“宁荒一年田,不丢人情场”。别人办酒,邀请了就得去,去了就得上礼。有的甚至为了人情,不惜把自己的养老保险金当随礼钱送出去。“自己吃酒送出去的,也要办酒拿回来”。一些人认为原来送出去的礼金太多,遇事不操办自己会吃亏,于是巧立名目办酒宴。有的地方,生日、参军、买车等,都是办酒的名目。人情风越刮越盛,人情债越积越多,形成恶性循环,大家被歪风邪气“绑架”。农村礼尚往来更频繁了,人际关系却未必更亲近。

(三)铺张浪费。举办宴席互相攀比,讲排场、比阔气,邀请三亲六戚、四方朋友、八方伙伴,甚至一般熟人,摆开几十桌甚至上百桌,烟要几十元一包的好烟,酒要数百元以上一瓶的好酒,菜品繁多吃不过来。有的婚车成串妨碍交通,有的丧事持续好几天,既费钱又扰民。

(四)薄养厚葬。随着城乡家庭结构和人们生活方式的不断变化,亲情淡化等问题随之出现,尊老敬老、传承孝道的美德逐渐变味。农村有些儿女,生前不好好赡养老人,甚至忤逆不孝遗老弃老;老人死后却厚葬奢祭以博孝名,“大吹大擂”摆场子,“大哭大闹”做样子,“大修大葬”图面子。

二、法治的必要性和适当性

有人认为婚丧嫁娶、操办酒宴是老百姓的私事,人情往来,愿打愿挨,无关法律。但笔者认为,“扫帚不到,灰尘不会自己跑掉。”风俗习惯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顽固性,一旦形成,就不会轻易改变。它的逻辑是,只要你身处这个社会文化区域内,你不遵守就不可避免地会感受到周边的社会压力。所谓身不由己就是风俗习惯的隐性强制力。人情支出、结婚彩礼等节节攀高就是人们在风俗习惯的压力下不断滋生攀比之心的必然结果。如果任由不良风俗习惯发展下去,整个社会都将遭受损失。

“移风易俗,天下皆宁。”虽然很多地方都提倡讲文明,树新风,但真正落实的却很少,主要是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持,在推行的时候完全依靠宣传教育和道德的力量是很难有多大成效的。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笔者认为,当前通过法治促进农村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是必要和适当的。

(一)党中央的新战略新要求。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指出:“以自治增活力、以法治强保障、以德治扬正气,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该文件在第八条“实施乡风文明培育行动。”中还指出:“全面推行移风易俗,整治农村婚丧大操大办、高额彩礼、铺张浪费、厚葬薄养等不良习俗。”

(二)上位法有规定。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等条款。这就从上位法角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使法治促进农村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三)先行实践取得了较好成效。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青海省《海东市移风易俗促进条例》,是全国首部移风易俗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共四十条,对“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喜事俭办”等带有一定普遍性的事项进行了概括性设定,把高额彩礼关进“笼子”,为红白喜事设了“标准”,使移风易俗工作层层有人抓。据悉,施行几个月来,社会各界反响良好,深受广大农民群众欢迎。

(四)农民群众的呼声。一方面,大多数农民对大操大办、高额彩礼、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并非自愿,而是受困于社会风气带来的压力,身不由己。另一方面,人情支出严重超出群众承受能力,不仅严重阻碍农村发展,更与崇尚节俭文明的社会新风背道而驰。因此,在不良风俗面前,每个家庭都成了输家。越来越多的农民群众已经认识到,推进移风易俗,眼下看,每家都是受益者;长远看,子孙们更是受益者。

此外,新冠肺炎疫情为推进移风易俗提供了良好契机。2022年以来,面对来势汹汹的新冠肺炎疫情,“不串门、不聚会、不聚餐、不去人员密集场所”成为大家的共识,“红白事皆简办”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全国许多地方把防疫工作与移风易俗相结合,大力倡导文明新风,取得良好效果,深受群众欢迎。

三、完善立法促进农村移风易俗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因时而立,法因时而进。历史不断前行,法治只有跟上实践的脚步,才能发挥引领和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笔者认为,促进农村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完善立法是关键。有法可依不仅使社会群体受到约束和规范,而且使全社会移风易俗、全民信仰法律,形成良好的法治效果。

(一)在市(州)层面立法促进农村移风易俗。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地域辽阔,风土人情差异较大、民族宗教文化多元、风俗习惯各不相同,需要重点整治的不良习俗也不尽相同,国家层面上的法律,只能作出比较原则性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区域也太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各自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促进移风易俗是比较适宜的。当然这部地方性法规不必是特指农村地区的,可以囊括全市(州)。笔者建议,移风易俗地方性法规除了明确立法目的和移风易俗的定义、原则,重点整治的不良习俗,规范移风易俗工作的组织实施,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外,还要明确以下内容:

第一,村民委员会主任是该村移风易俗的第一责任人。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指出:“村党组织全面领导村民委员会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履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能力。”“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因此,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承担该村移风易俗工作的第一责任是适当的。

第二,所有的村都要制定包含移风易俗的具体内容的村规民约,成立红白理事会。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在山东考察时曾这样对农民说,“我到过一些贫困地区,温饱解决了,但红白喜事花钱太多,搞一个婚礼花多少万,一下子又返贫了。希望你们通过乡规民约,倡导移风易俗,给大家减负。”村规民约作为“土法律”,犹如一座桥梁,它体现法律意志,在法律规定与村民情感之间起着润滑过渡的作用。村规民约可以针对当地实际,设定红白事标准,规范红白事办理程序。对是否符合标准和程序的红白事事主,要与享受国家救助、补贴等优惠政策直接挂钩;同时由红白理事会予以公示。有集体经济收入和分红的村,对红白事事主,符合标准和程序的,予以奖励,否则予以处罚。

第三,设立限制和奖惩条款。除规范管理媒婆、婚介公司、丧葬公司等外,对“帮忙公司”和酒店也要加强管理,设立酒宴种类和席数、金额限制或实行大型酒宴报备制,对违规经营的,予以处罚;对举报的,给予奖励。禁止大量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或实行报备制。对抗拒监督、检查红白事的,或者打击报复监督人、举报人的,要予以严惩。

第四,建立正向激励机制。每年3月,对于在推进文明乡风建设方面做出表率的模范家庭和先进个人,相关部门和地方公开表彰,在精神和物质方面给予相应奖励。

第五,县(自治县、市、区)政府出台关于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将移风易俗促进工作纳入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

(二)尽快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增加有关条款。2019年9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 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该文件在第十一条“强化法律约束”中指出:“推动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中增加文明乡风相关内容。”

笔者建议,第一,由民政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提出增加文明乡风建设相关内容的具体意见。第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关于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条件,增加一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第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中增加一款“对大操大办酒宴不听劝阻的,不予救助或降低救助等级”。第四,对婚嫁中的“天价彩礼”情况,可考虑采用税收手段;对大额现金、房产等财产的赠与,探索以“遗产税”等形式加以限制。(作者系道县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 何文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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