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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发布时间:2022-11-15 14:34:25 作者: 编辑:张斌 阅读更多

永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决议》于2022年4月29日经永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4月29日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决议

(2022年4月29日永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充分发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用,保障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依法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民事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质量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议:

一、人民检察院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定位,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增强法律监督意识,完善法律监督机制,规范法律监督行为,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监督与支持配合并重,共同做好息诉服判工作,维护司法权威。

三、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建立诉讼监督与司法工作人员惩戒衔接机制,强化纠错和问责。发现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四、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大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加强对消极执行、拖延执行、违法处置被执行财产等情形的监督。加大对执行违法行为的监督,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五、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虚假诉讼防范和惩治,发现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碍司法秩序行为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积极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探索建立完善虚假诉讼案件信息共享机制、案件线索移送机制、联席会议机制等,形成虚假诉讼整治合力。

六、人民检察院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依法采取调查核实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依法询问当事人、案外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相关人员应当如实陈述。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核实的,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必要时可以报告当地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通报同级人民政府。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依照规定移送有关机关依纪依法处理。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完善案件调阅制度。

七、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应当纠正。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等,被监督单位应当明确专门机构依法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法律监督文书,有关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等通报情况,必要时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八、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支持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线索应当依法处理。

九、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支持人民检察院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专题视察等方式,依法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

十、本决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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