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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人大代表建议权要突出五性
发布时间:2022-08-02 10:51:18 作者:张雄 编辑:张斌 阅读更多

习近平总书记去年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人大代表通过建议专用纸或人大网上办理系统方式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近年来,随着信息化建设推进,代表建议权日益成为人大代表最重要、经常运用的履职行权方式。新时代,加强代表建议权行使对于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促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彰显人大制度优势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实践中行使代表建议权关键要突出五性。

法定性。《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对于代表建议提出、交办、办理和督办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法无规定不能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公权行使原则。如《代表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代表有权向本级国家权力机关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代表建议的交办主体,即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乡镇人大主席团交有关机关、组织进行研究办理;《代表法》第四十二条对于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作出规定,《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代表建议督办主体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行使代表建议权法定性并不说明代表必须提出建议,不提就违法,代表的某些权利可以放弃,但如果片面强调放弃权利则是代表的失职,代表的义务必须承担,否则就是代表的不称职。推动法律普遍适用规定落到实处,不仅需要各方严格自觉遵守执行法律,更需要形成与法律相配套的并与地方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和工作制度。要通过安排意见、实施方案和省级层面立法等方式,对代表建议提出、交办、办理和督办各环节全过程工作进行细化规范,做到有章可循、有制可守,谋定而动,增强计划性、可操作性、实效性,避免代表建议工作因年年提、年年办、年年督陷入周而复始、简单应付局面,推动形成各方认真履职尽责的常态化工作状态。

间接性。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向本级国家权力机关提出建议,也不意味着所有代表建议都由国家权力机关办理,而是根据职责职能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代表提建议,提要求,作评价,承办单位动手,办理,抓落实。两者分工不一样,目标一致,都是聚焦问题,指向解决问题。自提自办是一种特殊情况,即代表提出建议,最后经被交办单位转交由代表所在单位办理,甚至代表还是经办负责人。这是一主体两角色,并不是代表办理建议,而是承办建议时代表身份变为承办责任人。行使代表建议权与事权的分离,决定了建议权具有局外性及工作博弈性特点。为此,人大代表在行使建议权时要树立敢于行权的斗争意识。

期限性。法律对于建议权行使期限没作规定,只是对办理答复时间作出规定。如《代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也就是说办理代表建议必须在6个月内答复,超过6个月没有答复的即违法。从实践看,代表建议权行使期限应始于提出、终止于满意评价。因此,代表建议权行使期限并不完全与建议所反映问题解决时间一致,而应与承办单位答复后,代表作出满意评价时间一致。在人大代表建议行使期限结束时,如何解决对于办理单位答复人大代表时承诺采纳意见但无法即时解决,需要纳入下一步计划解决的事项?人大常委会应接过代表建议督办“接力棒”,特别就事关本地发展和民生改善重要问题进行跨年度持续跟踪问效,如有的地方人大对于答复承诺代表两年后选择部分代表建议听取承办单位后续落实情况汇报,以督促跟踪落实,效果良好。

规范性。代表建议不同于调研报告、领导讲话,在内容、格式等表达形式上都有相应要求,不能临时起意、随意提出,以做到高质量提出建议。《代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代表建议的提出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明确具体。高质量代表建议要有两线一点:上接政策法律天线,下接民情民意地线,找准宏观大势与微观局势最佳结合点;做到三有:言之有物、言之有据、持之有理,把反映问题、提出要求、提出对策说清楚;实现五同:与党委同向,与人大及其常委会同行,与政府同力,与人民同心,与法律同轨。

监督性。从内容上看,代表建议主要是指出存在问题和提出解决措施,不以总结成绩、评功摆好为主,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聚焦化解实际问题,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民生改善。代表建议从提出、交办到办理、督办是全链条闭环过程,依法行使代表建议权,不仅是代表建议提出层面,还应包含代表参与办理和督办过程,实现建议“提办督”代表全过程参与,尤其是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的督办活动要邀请代表参加、让代表充分发表评价意见,要克服“一提了之”认识偏差,将行使代表建议权监督与人大督办监督有机结合,实现寓监督于支持之中,构建“提办督”同向发力合力。实践表明,用好用足用活代表建议权,是协助本级人大常委会实现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监督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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