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源头活水来——《永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定》侧记
发布时间:2021-12-06 16:14:05 作者:唐瑛娉 编辑:雷少雄 阅读更多

(通讯员 唐瑛娉)近日,从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传来好消息:1至10月,永州市地表水水环境质量排名全省第一!……近年来,为守护好一江碧水,永州市委高位推动,把水环境质量改善和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和民生工程来抓,各级各部门精准施策,全市水环境质量和饮用水安全持续向好。永州市人大常委会从源头着手,2020年制定出台了《永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仅15条、1753字,力求“小切口”解决“大问题”。

大问题破题

水是生命之源,饮用水是生命之魂。永州位于湘江源头,生态环保是一块金字招牌,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不仅关系全市642万市民的饮水安全,还关系到下游数千万群众的生产生活,意义十分重大。近年来,为了解决饮用水安全,让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永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中央环保督察组督察永州时曾指出,永州存在水质断面重金属超标的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制定出台专项整治方案,狠抓整改。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围绕市委中心大局,及时调整立法计划,2019年启动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立法工作。

小切口入手

饮用水水源保护涉及水质、水量、供水管网等各个环节,规范范围较广,上位法也已有较详细的规定。永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应该从何入手?标题应该怎么定?是摆在立法工作小组面前的一个难题。

立法工作小组坚持去繁存简,通过抽丝剥茧的方式,将问题的关键节点和突出矛盾作为选题的突破口。经过广泛的调研论证,确定制约我市饮用水安全的主要问题是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不力,仅需对上位法进行补充细化,“小切口”入手,侧重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法规结合实际采用了“规定”的体例,在篇章结构上没有追求与上位法“一一对应”,采用简易结构,不分章节,规避“小而全”“大而全”模式。同时,为精简条文,在立法技术上,探索三个“不写原则”,即与上位法重复的不写、政府行政行为能较好解决的不写、通过契约协议村规民约解决效果更好的不写。最大限度减少无实质性内容的条款,力争“条条管用”“条条不可或缺”。

让民意谋篇

起草审议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将法规草案发送至市直党政机关、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大中专院校等近100家单位,在永州日报、永州人大网、永州发布等平台全文刊发草案征求意见稿两次,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立法工作小组爬山涉水,深入各县区水库、河流、水井等饮用水水源地源头100余次,实地查看水源地保护环境现状;召开各类征求意见座谈会30余场,听取专家学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供水单位、镇村干部、村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类群体意见建议,广泛收集饮用水水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400余条。

开门立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民意,是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一贯原则。

“保护区的上游以前有人采矿,现在虽然禁止了,但是对我们的水源地还是有影响”;

“永州是农业大市,畜禽养殖业发达,但是畜禽粪污直排的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危害巨大,要严加防范”;

“乡镇、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划定要接地气,要充分听取村民意见”

……

一条条来自广大群众的意见,对于完善立法思路,科学设定法规内容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利于法规更接地气,真正管用。

科学定条款

立足实际作加法。《规定》作为一部补充和实施性法规,根据本市实际,在上位法的补充、细化和量化上下功夫,既保证法规的合法性,又让法规接地气、有针对性、便于执行。如结合永州实际,明确在保护区域内,除执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外,增设6种禁止行为。针对永州投肥养鱼和直接排放、倾倒畜禽养殖粪污等较严重的问题,在遵循上位法的基础上适当补充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创新引领作乘法。为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在立法过程中既充分考虑当前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聚焦突出问题,也着眼长远,最大限度地确保法规条文的有效性和前瞻性,经得起时间的检验。结合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规定》明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以涵养水源、保护水质为目标,与生态保护和山体水体保护相结合。另一方面,通过调研发现,就河流、湖库型水源地而言,按照上位法的有关规定,仅划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实际上还很难达到涵养水源、保护水质的目的。为此,《规定》创设了水源涵养区制度,明确:“湘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饮用水水源地和其他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外,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需要,划定一定范围的饮用水水源涵养区”。这一制度的设立,通过划定水源涵养区,适当拓展水源地保护范围,确保实现水质水量安全的目的。同时,设立了在保护区域内不能直接排放、倾倒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粪污等禁止性行为,不仅有利于确保城乡人民饮用水安全,更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助推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规定》已于2021年3月22日起施行。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大力宣传实施《规定》,法规的实施效果逐步显现。如今,湘江源头山青水绿,潇水河畔波光潋滟,《规定》已在永州各界心里扎根、开花、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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