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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一个原则”,践行“三种意识”,处理“五种关系”—对履职零陵区第十一届人大代表的感言
发布时间:2021-09-22 11:09:10 作者:吕定禄 编辑:雷少雄 阅读更多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大工作的主体,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实际承担者。人大代表必须经民主选举方式产生。当好人大代表,发挥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应有的作用,依法认真履行职责,不辜负党的期望和人民的重托,需付出多方面努力。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经零陵区富家桥镇第五选区人民的选举和信任,我将成为零陵区第十一届人代会富家桥代表团中的一员,总结履职零陵区第十届人大代表的实践经验和体会,对如何履职好第十一届人大代表,我认为,应该把握“一个原则”、践行“三种意识”、处理好“五种关系”。

一、把握“一个原则”,坚定人大代表所必备的政治品质

基层人大代表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必须讲政治。即:必须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和政治观点,必须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拥护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国家权力,履行好代表的职责。

品质是能力的内核。如果品质不行,能力则无足轻重。当前形势下,人大代表提升履职能力,重在提升政治品质。

政治品质首先表现为“咬定青山不放松”的政治定力。就是像习主席所要求的,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政治品质是一个基层人大代表最可贵的原则和精神。始终做到在各种风浪考验面前坚定不移,对党绝对忠诚;在各种围猎诱惑面前坚定不移,坚守革命气节;在各种政治迷雾面前坚定不移,时刻站稳立场,做到“虽九死而犹未悔。”

人大代表是否具备过硬的政治品质,能否履职是一个重要标准。天下事总要有人干,岂可避难就易哉?!一名基层人大代表的政治品质如何,既要看其把握方向、把握大局的水平,也要看其自我反省、自我约束的觉悟。管住自己,天下无敌。一些基层人大代表之所以犯错误栽跟头,就在于忘记了自己“来时的路”,私欲膨胀而不自制。因此,一定要做到不忘初心,就要加强思想改造,进行理论武装,尤其要学好习主席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这个当代中国最鲜活的马克思主义,跟上习主席的思想步伐,使自己的思想常学常新。还要常怀戒惧之心,像孔子六世祖正考父那样“一命而偻,再命而伛,三命而俯”,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和谨慎作风。

当前,我们正在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习主席指出,面对新形势新挑战,要发扬斗争精神,既要敢于斗争,又要善于斗争。应对前进道路上的风险和考验,如果缺乏斗争精神,就会丧失阵地、贻误战机。在意识形态领域要敢于亮剑,旗帜鲜明地批驳各种错误言论。不断给自己加“钢”添“钙”,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既是人大代表职责所系,也是提纯政治品质、提高政治能力所需。作为一名基层人大代表,政治品质的具体表现就在于为经济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充分发挥代表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参与涉及经济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同时,通过提交议案、建议,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呼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践行“三种意识”,增强代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石,工作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出席大会绝非一般意义上的开会,而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工作,参加闭会活动也绝非一般意义上的集体活动,而是执行职务的重要方式;人大代表不仅要有光荣感,更应有责任感。因此,我认为,必须践行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民本意识。

1、树立代表法律意识。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是人大代表行使职权的特色。人大代表担负着监督宪法、法律贯彻实施的责任。作为一名基层人大代表应具有牢固的法律意识,自觉主动地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作为一名基层人大代表应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不断提高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作为一名基层代表应争当遵纪守法的模范人、普及法律的宣传员、运用法律的服务者、执行法律的监督员、化解矛盾的勤务兵、社会和谐的捍卫者,做到敢于监督、勤于监督、善于监督,不断增强监督的实效,维护宪法和人大的权威。

2、树立代表责任意识。人大代表是人民推选到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讨论和决定国家大事、管理国家事务的使者,不仅是一种荣誉称号,更是一种法定职务,担负着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重任。人大代表只有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才能认真履行职责,实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真正做到人民代表人民选,人民代表为人民。作为人大代表,强化责任意识就是要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人大代表是人民选举出来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行使权力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必须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深深地扎根于人民群众的土壤中,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要坚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解人民群众之所难。对于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只要是正确的,就要大胆行使职权,为人民群众鼓与呼,着力推动解决人民群众的急事、难事,努力做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者。 作为人大代表,强化责任意识就是要认真执行代表职务,依法履行代表职责。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是法律赋予的权力,也是人大代表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有认真执行代表职务,依法履行代表职责,才能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

3、树立代表民本意识。人大代表从群众中来,履行职责也要回到群众中去。因此,作为代表必须树立“人民代表人民选,人民代表为人民”的民本理念,积极主动采取多种途径和方法,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做人民群众忠实的代言人,发挥好桥梁与纽带作用。人民代表要牢固树立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的观念,切实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抓在手中,落在实处。人民代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议建言采取一系列得力有效的措施,着力做好社会保障、乡村振兴、社会稳定与治理、文明创建、诚信社会等方面的工作。人民代表要善于研究分析本地人民群众的最迫切要求,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抓手和着力点,尤其是要针对过去“民本”实践中存在的不足,找出原因,对症下药,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群众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寻求政府行为与人民群众愿望和创造力的最佳结合点。

我是零陵区富家桥镇第五选区(即栗山里村、灵仙观村、大庙头村)依法选举出来的区人大代表,我定将代表选区选民在民生问题上积极地建议建言,为选区人民的利益和福祉鼓与呼,但是,我更要考虑的是作为零陵区第十一届人代会的代表,必须站在全经济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建议建言。总而言之一句话:做人民利益的代言人。

三、处理“五种关系”,行使真正代表人民意志的职权

人大代表肩负着人民赋予的使命,就要代表人民表达意见和呼声。代表,代表,代而不表,就不能算一个称职的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可以放心、大胆的讲出想要讲的话。当人民有呼声、意见时,就要敢于反映;当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就要敢于仗义执言。只有如此,才能不辜负广大选民的信任。因此,在履职过程中,只有正确处理好五种关系,才能真正代表人民意志行使好职权。

1、集体行使职权与代表发挥作用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是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国家机关重要人事选举和任免权和对它所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因此,具体地讲,作为零陵区人大代表,它所审议和决定的问题,是关系到零陵区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根本性的问题。这就要求在决定问题的方式上,必须采取合议制的方法,经过来自各阶层、各方面代表以民主的方式充分讨论,最后按多数人的意愿决定问题。集体行使职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行使的原则,也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准则。因此,个人或少数人都不能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名义,决定和处理问题。代表个人也不干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人民群众向代表反映的问题和意见,代表可以交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统一办理。

同时,人大代表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只有每个代表充分发挥作用,充满活力,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才会有生气、有活力。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和决定问题时,任何一个工作环节,包括议案的提出和说明、议案的审议、议案的表决等,都需要代表或委员以对人民负责的高度热忱和使命感,专心致志地思考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提出自己的意见,最后投出神圣的一票。每个代表都有发挥作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都能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国家权力机关所作出的决定、决议,或通过的法律、法规,才能更符合零陵区的区情,体现人民利益和意愿。

2、代表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我们社会主义制度下,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公民平等地享受权利,又平等地承担义务,正如宪法所规定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权利和义务又是统一的,公民在享受法定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在本质上是平等的、统一的,但并不是在实际生活中不存在任何矛盾。就需要人们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对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来说同样适用。

为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功能和作用,保证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有关法律全面系统地规定了人大代表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人大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人大代表享有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的基础,法律、国家机关和全社会必须给予必要的保障和服务,如出席会议要安排、提出议案要处理、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方便等。人大代表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等。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每个代表平等地享受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没有只享受权利的代表,也没有只尽义务的代表。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又是一致的。组织法和代表法所规定的代表权利,在许多方面同时也是一种职责和义务,两者是统一的。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绝不是特权的象征。

3、代表行使职权与接受监督的关系。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职务是一种国家职务。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代表权利,不同于普通公民的权利,实质上是一种“公权”。人大代表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实际上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一样,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只是行使职权的方式不同。人大代表行使职权权威性和严肃性决定,代表职权的行使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国家和社会必须给予必要的保障,并按法定的程序处理。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都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没有不受监督的特殊权力。人大代表由人民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选举产生,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法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就要求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反映人民的意愿,倾听人民的呼声,主动汇报自己行使职权的情况,接受人民的监督。对涉及代表本人和亲属利害关系的问题,代表应当回避。

4、代表执行职务与个人职业的关系。人大代表是人民推选到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讨论和决定国家大事、管理国家事务的使者,代表执行职务活动中的一言一行都关系着人民的利益。人大代表又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执行职务是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代表在代表大会上的发言和表决,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直接影响着国家政策的确定。人大代表的人民性和政治地位决定,代表必须以对人民和国家负责的高度责任感,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能无故不出席会议,不能对人大会议审议的议题漠不关心,不能不参加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不能“代表代表,会完就了”。

但是,我国的基层人大代表绝大多数是兼职代表,有的是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有的是企业事业组织负责人,有的是工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一线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基本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这难免与执行代表职务产生矛盾。这就要求正确处理执行代表职务与开展本职工作的关系,以代表人民的利益执行代表职务为重,以讨论和决定国家大事为重。同时应当看到,代表职务属于公职,应当公私分明,绝对不能借助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甚至谋取个人利益。

5、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也存在着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矛盾。我们的处理原则是,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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