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发布时间:2021-08-04 10:42:26 作者: 编辑:雷少雄 阅读更多

讨论、协商和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其基本要求是要认真听取和充分尊重选民的意见,切实保障选民的民主协商权,把讨论、协商和确定代表候选人的工作做深、做透、做到位,为投票选举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民意基础。

(一)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应坚持的原则

讨论、协商和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按选区协商确定原则

一是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应当由本选区选民在本选区进行。具体讨论,可由各选民小组进行讨论、协商,再汇总各小组讨论协商情况。二是讨论、协商、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应为本选区已公布的初步代表候选人。三是在协商中,不得再另行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2.符合差额选举原则

根据《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1倍,进行差额选举。因此,最后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人数必须符合这一规定,即如果选区应选代表名额为1名,则正式代表候选人应为2名;如果应选名额为2名,则正式代表候选人可以为3名或4名;如果应选名额为3名,则正式代表候选人可以为4至6名。必须按照这一要求进行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3.坚持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一切国家机关的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也是选举工作中必须坚持的原则。在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过程中,也必须坚持这一原则。选区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必须由各该选区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切忌直接由单位领导、选民小组组长、选举工作人员等少数人协商和确定,更不能把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候选人视为当然的正式代表候选人而不交选民讨论;或者把选民依法联名的代表候选人不经过讨论而直接删除,以符合差额数。

4.坚持代表条件和结构

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具有广泛性、代表性,要保证各民族、各阶层、各方面的人员在候选人中有适当比例。因此,在有妇女和非中共党员等代表名额的选区,以及少数民族较多的地方,可以优先考虑妇女、非中共党员、专业技术人员、少数民族等人选,优先协商其作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二)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方式

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主要有以下三种基本方式:

1.经过讨论协商直接确定

如果一个选区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额符合选举法规定的差额比例,在交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后,可直接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也就是将所有候选人都列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2.通过协商方式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

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首先,要公布讨论、协商和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时间、方法和要求,告知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应选代表的结构要求。各选民小组组长应主持本小组讨论、协商。

其次,按照“三上三下”方法具体进行协商。“一上”,即选举委员会汇总、审查、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一下”,即由选区将代表候选人交由各选民小组进行讨论,按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提出本小组赞成的候选人名单,报选区工作组。“二上”,即由选区收集、汇总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召开选民小组组长、选民代表、有关方面负责人等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缩小候选人范围;“二下”,即由选区向选民介绍选民小组组长等人员会议集中讨论的情况,再次听取选民意见。“三上”,即由选区将协商情况和选民对协商的意见汇总后报选举委员会,由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按照法定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三下”,即按选区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交由选民继续了解和酝酿。

如果经过“三上三下”,选民之间仍存在较大不同意见,则需由选区领导工作组主持进行预选。

3.通过预选确定

《选举法》规定,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这一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发扬民主,防止在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过程中的“暗箱操作”。

《选举法》对预选的具体程序未作规定,可按以下办法进行。

(1)确定预选时间。预选的时间,应安排在选举日前15日至8日内。

(2)参加预算的范围。预选按选区进行,由选区全体选民参加。在具体操作上,以选民小组为单位进行,由不是代表候选人的选民小组负责人主持,本选民小组 50%以上的选民参加,预选有效。

(3)确定预选投票方式。预选可以运用召开预选大会或设立投票站和使用流动票箱等方式进行,不得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但凡由选民代表或选民小组代表进行预选的,均应召开预选大会进行预选,不得使用流动票箱。

(4)确定预选监票人、计票人。由选民推荐不是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的选民担任。各选民小组预选结束后,当众封存预选表决票,由本小组的预选监票人、计票人2人以上送选区选举办事组统一计票。

(5)组织投票并确定选举是否有效。选区全体选民的1/3参加投票,预选有效;选区全体选民不足1/3参加投票,预选无效,可另行组织预选。

(6)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计票结束后,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如遇得票相等无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时,应就得票相等者再次投票,以得票高的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三)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公布

根据《选举法》规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应当在选举日的 7 日以前公布。因此,各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后,经由选区选举办事组报选举委员会批复后,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以公告的形式,下发到各选民小组,并予以张贴。

1.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是经过讨论协商按多数选民意见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则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如果是经预选产生的,则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票数相等的,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2.同时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时还应同时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其他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党派关系、工作单位及职务或者职称等。若有可能,可附上正式代表候选人的近期免冠照片。

3.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符合选举法规定。即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一般来讲,选举1名代表的,正式候选人应为2名;选举2名代表的,正式候选人可以是3名,也可以是4名;选举3名代表的,正式候选人可以是4至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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