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人大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原则
发布时间:2021-07-12 17:07:32 作者: 编辑:雷少雄 阅读更多

选民登记,是指选举机构根据《选举法》规定对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进行登记、确认其选民资格的一项法律程序。选民登记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换届选举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是对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认和保障,同时也是防止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参加投票和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程序关口。

一、选民登记原则

选民登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

在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须要到选举县乡人大代表的某一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确认。如果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没有选择在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某一选区登记(或漏登),其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无法实现。为保证每一位选民一次选举有且只有一个投票权,法律规定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鉴于人们居住地、住所地或者生产生活地可能不一致,因此应当按照规定只在一处进行登记。

(二)坚持以户籍地登记为主的原则

选民登记一般都以户籍地的选区登记为主,特别是首次登记的选民。这样做有利于登记机关核实选民身份信息,如是否已年满 18 周岁、是否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否属于不需要列入选民名单的法定情形等。大多数情况下,选民的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选民应选择居住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选民外出工作生活的情形越来越普通,因而选民的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日益增多。如果要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则应由选民申请或得到选民本人同意。但从总体上讲,以户籍地登记的选民还是占大多数,现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而在现住地登记的选民总数虽多但比例仍然有限,所以我国选民登记还是坚持以户籍地登记为主的原则。

(三)依法采取增减登记确认的原则

《选举法》规定:“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根据上述规定和选民登记的实践经验,人们总结出来选民登记“三增三减”方法,其具体操作是:

以上一次选举时的选民登记册为基础,进行“三增三减”。所谓“三增”,即增加上一次选民登记后新满 18 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重新恢复政治权利的,以及新迁入或转移到本选区的选民。所谓“三减”,就是减去上一次选民登记后死亡的、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迁出或转移出本选区的选民。这只是简便易行的操作方法,“三增三减”能够囊括大多数情形,但是诸如通过申请获得中国国籍或者被剥夺中国国籍、精神病患者康复或者健康选民患上精神病、虽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但被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等情形并没有包括在内,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还必须注意一些特殊情形。

(四)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依据《选举法》规定,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首次被选举机构在某—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确认后,因依法其选民资格将长期有效,所以若该公民今后如果没有发生迁移等法定变化,下次选举就无须再次登记,只要核对确认即可。当然,如果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变化,则应依法转移或增减确认。

随着我国社会进入“互联网+”的信息化时代,采用电子文档登记保存,增减登记选民就更加方便便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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