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按一定标准划分的选举区域。选区既是组织选举、开展选举活动的基本单位,也是代表当选后,联系选民、开展代表活动的重要单位。因此,选区的划分对于选民参加选举、代表当选后的活动都有着直接的影响。
(一)选区划分的原则
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在实际选举工作中总结的经验,划分选区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要求在选区划分中,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量应当大体相等,避免同类选区之间的选民数量悬殊过大及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悬殊过大。当然这种平等并非要求数量上的绝对相等,一定幅度内的差异是被允许的。2010年修改《选举法》时明确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等,这就是明确要求县乡人大选举时选区之间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相当,避免差异过大的现象。
2.行政区域完整性原则
选区划分不仅应当考虑人口基数的均衡,还应当考虑选民与行政区划的关系,尽量保持行政区域的完整性,防止同一行政区域的选民分散在不同的选区或同—区域被切割为几个选区。选区划分的行政区域完整性原则主要是为了便于选民参加选举和加强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因为长期共同生活,容易形成共同的利益,从共同生活的区域中选出的代表,选民对其较为熟悉,容易被选民认可。代表候选人当选后也便于“对选民负责”和“受选民监督”。因此,县乡人大划分选区时应当坚持保持行政区域的完整性这一原则。
3.规模适度原则
我国法律规定,每一选区应选代表为1 至3名。这就决定了选区的大小规模。既不能一个选区必须和其他选区联合才能产生 1 名代表,也不能出现超大选区产生 3 名以上的代表。也就是说,最小的选区至少能产生1 名代表,最大的选区最多只能产生 3 名代表。
(二)选区划分方法
《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举法》这一规定,突出了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在实践中,农村基本上是按居住状况划分,城市则主要按生产、事业和工作单位或按居住状况划分。
1.县级代表选区的划分
选举县级人大代表的选区一般按以下方法进行划分:
(1)农村以1个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划分选区,人口较少的村民委员会也可以联合划分选区。
(2)城镇以若干个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联合划分选区,人口总数足以产生1名代表的居民委员会也可以单独划分选区。
(3)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口总数足以产生1—3名代表的,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人口总数不足以产生1名代表的,也可以若干个单位或者和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
2.乡级代表选区的划分
(1)农村以1 个村民小组为单位划分选区,人口较少的村民小组也可以联合划分选区。
(2)城镇按照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划分选区。
(3)乡、民族乡、镇的机关和所属单位可以和邻近的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人口较多的也可以单独划分选区。
此外,聚居少数民族可以单独划分选区选举,也可以和其他的少数民族联合组成选区进行选举。
(三)选区划分的基本程序
1.了解上一次选举的选区划分情况,可将其作为本次选举划分选区的基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作适当调整及怎样调整。
2.调查摸底,核准基数,按照具体情况确定选区。
3.尽量避免县、乡政府机关所在地单独划为选区,以免引起代表名额的不均分配。
4.选区划分完成后,由选举委员会通过后下发各选区。
(四)划分选区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划分选区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划分选区要与代表名额的分配相适应
代表名额必须按每个选区选 1—3 名代表的原则和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的原则,全部分配到各选区。
2.处理好县乡两级选区的关系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一般都是同步进行。县乡两级选区存在着三种相叠情况:一种是县乡两级选区的范围完全重合,实际是同一个选区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另一种是一个县级选区包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乡级选区;第三种是县级选区和乡级选区交叉相叠,如两个县级选区同三个乡级选区重叠。为了方便选举,应尽量按前两种情况划分县乡两级选区,避免交叉相叠。
3.要尽量避免各种矛盾
划分选区时要考虑到历史的、民族的、人口的、利益的各种因素,特别是在处理联合选区中的几个不相隶属的单位、几个村委会、几个居委会之间的关系时,应尽量回避一些不利因素,注意处理好大单位与小单位、人口多的与人口少的地方的关系,要通过思想工作使选民在推荐代表候选人和选举代表时,能识大体、顾大局,克服本位主义。
4.妥善安排驻军的代表选举
解放军驻地在乡镇的,可以只参加当地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不列入乡镇人大代表的选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