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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我市安全饮水有了地方性法规保障
发布时间:2020-12-04 09:10:09 作者:贺永景 编辑:redcloud 阅读更多

  (作者:贺永景)日前,从省人大常委会传来好消息,《永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定》通过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至此,永州人民饮水安全正式有了地方性法规保障。

  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强调指出,饮水安全是人民生活的一条底线,要确保所有城乡居民喝上清洁安全的水。永州位于湘江源头,生态环保是一块金字招牌,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关系湘江沿岸居民饮水安全,意义十分重大。近年来,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各级各部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尤其是2017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供了基本遵循。但是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在划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后,实际工作中还很难达到涵养水源、保护水质的目的。

  为此,永州市人大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为全市饮用水安全保护量身订做《永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定》,对全市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精准保护,以达到更好地涵养水源、保护水质的目的。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杨胜贮介绍说,该《规定》采用简易立法,未分章节,共十五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职能职责、饮用水水源地规划与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饮用水水源涵养区的划定、乡镇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划定、防护设施设立、保护区域内禁止行为、环境综合整治、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第十一条针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域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的行为新设行政处罚;第十二条针对在饮用水水源涵养区和乡镇、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投肥养鱼和在饮用水水源涵养区内直接排放、倾倒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粪污的行为新设行政处罚。《规定》草案于今年10月30日经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11月27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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