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吴淑红)8月28日上午,江华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黄志坚组织召开江华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会上审议了《江华瑶族自治县野外用火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该县人大法制委的有关人员就《江华瑶族自治县野外用火管理条例(草案.一审稿)》修改情况和有关问题进行了汇报。
江华县人大对近几年野外用火管理在制度上、操作上存在的问题及该县近几年来火灾发生的情况进行了调研,认为出台《江华瑶族自治县野外用火管理条例》尤为必要。于2020年2月启动了《江华瑶族自治县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已将其纳入2020年—2021年立法计划。
该《条例》共二十五条,主要聚焦“野外用火的管理”,从森林防火区域、农业生产生活区域及城镇居住区域三大板块予以规范管理。凸显职能职责落实,同时填补了农业农村生产生活区域方面的管理空白,操作性、实用性强,归纳起来三个特点。一是条例内容全面。《条例》共二十五条,在内容上,力求具体全面,刚性很强,紧扣“管理”二字,在原则、体制、职责等方面作了具体全面的阐述。立法思想有深度,立法视野比较开阔。二是条款界定细化。在这个条例里面,对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管理职责作了明确、细致的界定,就适用范围而言,除了设置森林防火区的立法禁止行为,在农业生产生活区,还有城镇居住区也规定了一些禁止野外用火行为,在表述上,力求细之又细。三是地域特色鲜明。《条例》注重江华火情,凸显对我县“三农”实际情况的关注,充分考虑了我县季节、气候、民俗特点,对生产生活用火进行了规范。
该《条例》通过民族立法分类管理和规范野外用火行为,对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保护江华生态环境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