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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纪念东安县人大设立常委会四十周年
发布时间:2020-05-07 10:23:20 作者: 编辑:redcloud 阅读更多

  (通讯员:郭军林、冯永成)2020年是东安县人大设立常委会四十周年。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这是我国政治体制和政权建设的一项重大改革,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次重要发展和完善。次年12月,东安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东安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此开启了东安县人大工作的灿烂篇章。

  岁月不居,时节如流。四十年来,东安县人大常委会在中共东安县委的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大局,紧扣事关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为地方人大依法、科学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积累了实践经验,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进东安县民主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充分展现了地方人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担当和作为。截至2020年3月,历届东安县人大常委会共举行常委会会议297次,依法作出决议决定233个。

围绕核心谋大事

  四十年来,东安县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坚持将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内容主动向县委请示,坚持将讨论决定情况、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县委报告,自觉把县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及时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律手段转化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如,根据中共东安县委的决策部署,历届东安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了关于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1995年5月25日东安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东安县撤区并乡建镇行政区划变更方案的决议。根据中共东安县委《关于全面开展依法治县的决定》和法治东安建设的决策部署,1985年5月16日东安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向全县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1992年5月3日东安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决议,1999年12月21日东安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依法治县的决议,2007年2月8日东安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17年8月25日东安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在全县公民中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的决议。这些决议决定对于维护东安县社会法治稳定,保障和促进东安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服务中心议大事

  四十年来,东安县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紧抓住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助力东安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围绕推动东安经济发展,东安县人大常委会多次就财政、国民经济计划、重大建设项目等作出决议决定,促使县人民政府深入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稳定增长财政收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实现财政收支预期目标,为东安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强力的财力保障。如,2003年9月13日东安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湘江电站体制改革的决议,2005年12月22日东安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东安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东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定,2019年5月23日东安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将东安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PPP项目政府支出列入财政预算的议案》的决议。围绕推动城乡规划建设,东安县人大常委会多次就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规划执行等作出决议决定,对进一步完善县城规划体系,加快县城建设步伐,推动县城规划建设更加科学合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促使县城建设和县域经济的发展彼此协调、互相促进。如,1984年7月15日东安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白牙市镇总体规划的决议,2000年11月3日东安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东安县城总体规划(2000-2020)》(修编)的决定,2002年1月8日东安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龙溪河下游地段土地用地性质的决定,2016年4月13日东安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东安县城总体规划(2006-2020)》(修改)的决定。围绕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东安县人大常委会多次就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问题作出决议决定,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支撑和保障,推动了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向纵深发展,全县城乡生态环境得到不断改善,绿色东安发展势头日益稳健。如,1983年3月3日东安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1990年12月27日东安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湖南省东安县县城环境保护规划》的决议,2003年6月29日东安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禁止在县城主要街道燃放烟花鞭炮的决定,2008年9月16日东安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东安县高岩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决议,2014年11月28日东安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湖南东安舜皇山国家级森林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决议,2018年1月29日东安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湖南省东安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修订案)》的决议。

紧贴民心抓大事

  四十年来,东安县人大常委会始终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围绕民情民意,聚焦群众利益维护,切实加大对社会保障、道路交通、征地拆迁和安全饮水等社会问题的监督力度,适时依法作出一系列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议决定,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有效地促进了有关问题的解决,推动了东安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如,为进一步推动全县老龄工作的开展,促进“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为”得到全面落实,1987年5月28日东安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宣传贯彻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决议》的决议。为加大公路建设力度,尽快改善全县公路现状,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1998年5月4日东安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在全县开展公路建设大会战的决定。为回应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县旧城改造指挥部的有关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1999年12月21日东安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县旧城改造指挥部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的决定,2001年1月5日东安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认真处理县旧城改造指挥部有关问题的决定,责成“一府两院”和执法执纪部门追回经济损失、追究个人责任、维护群众利益、吸取经验教训。为进一步加强紫水河流域自然资源的保护,2005年9月16日东安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东安县紫水河流域保护管理办法》的决议,2014年6月30日东安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东安县紫水河流域保护管理办法(修订案)》的决议。为切实解决东安县城十万余居民安全饮水问题,确保人民群众喝上健康水、放心水,2018年12月28日东安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启动自来水第二水源项目(湘江饮水工程)建设的议案》的决议。

  光阴流转,韶华如水。回顾东安县人大常委会设立40年来的发展历程,令人心潮澎湃、感慨万千。东安县人大常委会走过的四十载峥嵘岁月,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在探索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坚持为人民用权、为人民履职、为人民服务,交出了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答卷。对历史的最好纪念,就是创造新的历史。面对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人大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东安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中共东安县委的坚强领导下,立足“两个机关”职能定位,按照“与县委同心同德、与‘一府一委两院’同心同力、与人民同心同行”的工作理念,坚持“围绕核心、服务中心、紧贴民心、凝聚人心”的总要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依法履职,担当进取,为把根本政治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全力打造永州次中心积极贡献人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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