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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人大:出台城乡规划监督“硬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20 10:30:21 作者: 编辑:redcloud 阅读更多

   (通讯员:何建红4月16日 ,祁阳县人大常委会召开《祁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城乡规划监督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座谈会,这是祁阳县人大常委会在全市率先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开展城乡规划监督工作出台“硬核”办法。

   城乡规划是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指导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随着《监督法》、《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城乡规划监督工作已成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的一项“规定动作”。去年来,祁阳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认真总结以往工作,学习借鉴其他先进地区经验,结合祁阳实际,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出台《祁阳县人大常委会城乡规划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使规划监督工作有章可循,有制可依,为持续有效开展城乡规划全过程全链条监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法制遵循。

   《暂行办法》共六章二十一条,主要就祁阳县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备案、修改与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的办理要求以及责任追究等具体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使监督事项更加明晰,监督手段更加具体,监督过程更加规范,监督效果更加明显。

   按照《暂行办法》,祁阳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通过专门委员会议和主任会议听取汇报、常委会会议集中审议的方式实现对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监督。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修改的城镇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在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县人民政府每年年初应当将上一年度实施城乡规划的具体情况和本年度实施城乡规划的意见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点包括县人民政府对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落实情况,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备案、修改、实施情况,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实施情况,重要地块、重大项目、重点建筑等规划调整、实施情况,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情况等有关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修改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镇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管理有关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编制的重大专业、专项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重大项目、重要地区的城市设计、景观设计等规划事项的方案评审工作,应当邀请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参加。另外,日常工作中,县人大常委会还可通过专项工作审议、代表视察、执法检查、议案建议督办等方式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适时监督。

   《暂行办法》对监督结果的办理也提出了严格要求。通过开展听取专题汇报、专项工作审议、代表视察、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按不同要求分别要在1-3个月内报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视其情况依法提出询问、质询,必要时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涉嫌违纪违法的,将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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