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胡龙华)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部署要求,日前,人大常委会呈请县委出台了《关于建立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宁发〔2019〕3号),标志了宁远县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建立。
建立健全全面规范的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是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也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人大常委会在认真学习中央、省委、市委《意见》的基础上,立足宁远县实际,由县人大财经委会同县财政、县审计局起草形成《意见(代拟稿)》,在广泛征求意见、专题讨论修改后,向县委进行了专题汇报。
《意见》界定了人大和政府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明确了报告的主要内容、报告重点及报告方式,对于规范全县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更好地服务宁远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