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看好人民的“钱袋子”
——祁阳人大常委会出台《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监督暂行办法》侧记
(通讯员:何建红)近日,祁阳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祁阳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通过之日起施行。这标志着该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方面的监督有了更有力的举措和更坚强的制度保障。
三重压力催生《办法》出台
中央省市决策部署。自2015年以来,中央省市把审计工作和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放在更加重要位置,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推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加强和改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有力举措,是探索完善人大监督工作方式的重要制度创新。2018年5月,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时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审计工作,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认真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2016年5月,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又转发了《中共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建立和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随后,永州市委转发了《中共永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建立和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2017年,永州市人大常委会又出台了《永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的试行办法》,市委、市人大要求,各县区人大常委会要根据中央省市精神,紧密结合实际,适时出台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办法。
“屡审屡犯”问题沉积。长期以来,审计工作报告都真实揭示了我县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既有主观重视不够的,也有客观难以解决的;既有机制方面的,也有部门实施中产生的;既有当年新发现的,也有往年遗留的;既有整改不到位的,也有难以整改的……其中,“屡审屡犯”现象比较突出,已经成为“顽疾”,如何解困、如何破题,已成为审计整改工作中的难点、提升审计成效的痛点、各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
人民群众期盼关注。监督的关键在实效,整改的关键在落实。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如何、效果怎么样?是否落实、是否到位?社会公众议论较多、诉求强烈,人大代表高度关注、讨论热烈。如何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依法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期盼。
由于《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及人大监督的程序和方式方法的有关规定比较原则、比较笼统,亟需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加之部分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和处理审议意见的措施不力、问责不严,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效果不好、反响欠佳,这些都迫切需要地方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刚性监督和制度规范。
两负责人报告整改情况
多年来,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报告一般都是由审计局的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为增强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报告的重视程度,《办法》明确了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责任。
《办法》规定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报告。
专项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被审计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报告。
《办法》规定,县政府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四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办法》明确了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报告重点报告的七个方面: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对发生问题的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情况;尚未整改的问题及其原因,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时限;有关部门和单位采纳审计建议以及制度完善情况;县政府加强和改进财政管理的情况;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办法》还规定:县政府在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时,相关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五种情况要问责追责
为确保审计监督取得实效,对有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开展专题询问、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必要时,可建议或者责成有关机关、或者建议有关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这五种情况包括:对审计查出问题拒不整改的;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整改中弄虚作假的;不如实报告整改情况的;应当追究违法违纪责任而未追究的。
整改结果分三类进行满意度测评
《办法》规定,县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整改工作报告时,认为整改不力的或者整改情况不符合实际的,应当专题听取和审议发生问题的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并对其整改结果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采取百分制计算,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平均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满意等次;平均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至80分的,为基本满意等次;平均得分60分以下的,为不满意等次。
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测评结果为满意或基本满意的,但问题整改没有完全到位的,由县审计局跟踪督办,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跟踪监督;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相关部门、单位限期重新进行整改,重新整改情况在下一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对重新整改的结果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整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县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决议,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开展质询或启动特定问题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