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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员额制法官、检察官监督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8-05-17 17:11:47 作者: 编辑:redcloud 阅读更多

  为加强司法监督工作,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根据《监察法》、《监督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对已纳入员额制的双牌县法官、检察官开展有效监督专题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双牌县员额制的法官、检察官现状

  2016年10月,双牌县法院、检察院根据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核准县法院20名员额制法官,配置比例为37.22%;批准县检察院11名员额制检察官,配置比例为23.90%。

  实行员额制法官、检察官以来,其所办结案件98%以上都是员额制法官、检察官自己依法独立办案。同时,入额院领导都履行了办案职责。他们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完成办案各环节的工作,让当事人较好地感受到程序与实体“双公正”,且群众满意度高。

  二、在推进员额制法官、检察官改革进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制度革新与现有法律的冲突

  通过实行员额制改革,其改革内容与现有法律尤其是《法官法》、《检察官法》存在诸多冲突的地方,也就导致了在实行员额制改革的过程中,部分人员的身份发生变化,包括法官法、检察官法所规定的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等,在实行员额制以前,其身份是法官、检察官,在实现员额制以后,没有入额的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其身份为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不再具有法官、检察官身份,导致了这部分人员对员额制改革存一定的抵触情绪。

  (二)员额制法官、检察官比例设置缺乏科学有效的依据

  我国法官、检察官员额比例不超过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编制人数的39%,对于这个比例的来源,是通过法院、检察院人员总数、受理案件数等统计数据的分析,初步确定全国法院、检察院各类人员的员额比例总体幅度,并设计出法院、检察院人员比例测算的模型公式,这就导致了在员额比例的统计方法上不具备高度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有易滋生腐败的隐忧

  随着法官、检察官员额制的确定,之前的监督机制已难以适应新的制度要求,新的司法责任制机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其案件办理过程中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就成了备受关注的问题,没有责任的权力必将导致权力的任性。

  三、建议

  (一)修改相关法律制度,为职能履行提供法律保障

  基于员额制法官、检察官改革与现有法律制度存在诸多冲突的情况下,应该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这样才能为员额制法官、检察官履行司法职能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二)以司法职能工作量为依据,科学确定员额制数量

  目前,法院、检察院员额制比例确定为不超过39%,这一数据的来源缺乏科学性。可采取“以岗定额保底,以案定额调剂”原则,以司法职能工作量为依据,科学确定员额制数量。

  (三)完善员额制办案摸式下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有序放权”与“依法监督”有机统一。

  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员额制法官、检察官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免除员额制法官、检察官职务的,要按法定程序由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者提请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双牌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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