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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滥诉案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发布时间:2017-03-21 16:39:36 作者: 编辑:redcloud 阅读更多

永州中院:分析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滥诉案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黄卫红

  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永州两级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民事、行政、自诉刑事案812件,同比上升135%,其中,滥诉案257件,同比上升35.67%。因诉讼主体不适格、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等情形的盲目诉讼89件,占滥诉案件34.63%;缺乏正当、足够的理由和证据久诉不息的无理缠诉案件36件,占滥诉案件14.01%;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他人利益、拖延履行时间等目的提起的恶意诉讼29件,占滥诉案件11.28%。经调研发现,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滥诉现象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当事人对立案登记制片面理解。据统计,257件当事人滥用诉权的案件中,其中有42件在立案阶段已经明确释明不符合立案条件,但当事人对立案登记制存在片面理解,认为立案登记制就是所有案件都必须受理。其中6起案件被裁定不予受理后,当事人更是举报法院违反立案登记规定,给法院造成一定困扰。

  二是滥诉案件在立案阶段识别难度大。实立案登记制以后立案阶段仅进行形式审查,在立案阶段对滥用诉权案件识别难度较大。257件不同程度的滥用诉权的案件中,仅有49起在立案阶段得以识别被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登记,占比仅为19.07%,仍有208起案件进入实质审理阶段,增加业务庭室负担。

  三是行政诉讼是滥用诉权的典型。257件滥诉案件中79件为行政诉讼案件,占比30.74%。其中57件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该部分案件法官在立案阶段和诉讼阶段均反复释明法律,但当事人以给相关机关“一点颜色看看”的报复心态诉诸法院,成为滥用诉讼权利的典型。

  四是存在信访向诉讼案件转变的趋势。通过对同期信访案件分析发现,在立案登记制实施以后,共有56件信访案件当事人试图通过立案登记制将信访案件转发为诉讼案件,其中包括乡镇企业改制破产案件、“文化大革命”期间案件以及缠访案件。

  五是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结案方式混乱。对于不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民事案件及刑事自诉案件,采用不予受理的结案方式。但是对于不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行政案件,结案方式为不予登记,当事人对于行政诉讼案件不予登记的结案方式难以理解,并因此造成新的信访案件。

  六是对滥用诉权的行为缺乏有效规制。诉讼法和立案登记制规定对于滥用诉讼权利规定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但是缺乏细则,人民法院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滥用诉讼权利的案件中,几乎无一件对当事人进行规制。其中一起“网络匿名犯罪分子诽谤”在裁定不予受理后,仍多次信访,亦没有收到相应处罚。

  为遏制滥诉现象,永州法院建议:

  一是加强普法宣传。借助报纸、网络、手册等手段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把滥用诉权对当事人、对社会、对法治的危害进行广泛宣传,提高社会大众的防范意识,自觉抵制滥诉行为。

  二是加强诉讼引导。对“纠纷”及“诉”进行甄别审查是法院立案程序的固有内容,“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的转变,虽然意味着立案程序由职权模式向诉权保障模式的转变,但并非亦不可能否定法院的审查功能,也不是降低法院可审理案件的条件,更不是将立案工作粗浅地简化为单一的登记手续,而是要求在立案程序中实现诉权与职权、诉案与可审案之间的平衡。二是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援助机制,使诉讼能力不足的人能够及时寻求到法律帮助,避免盲目诉讼的增加。

  三是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调动社会和人民群众自行解决矛盾纠纷的主动性、积极性,使更多的社会组织、团体参与到纠纷的处理中来,不断提升各种机制化解纠纷的能力,形成多方联动、诉调一体的纠纷解决之道。

  四是健全对违法滥诉的制裁。对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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