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习园地 > 正文

这些选举知识我们需要了解
发布时间:2017-05-12 11:52:26 作者:娄人研 编辑:redcloud 阅读更多

    

  换届选举是全市人民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为了配合本次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我们以问、答的方式选编了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知识,这些知识不仅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选举工作的组织者,还是普通群众,都是必须了解和掌握的。

  什么是选民?

  选民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被列入选民名单的公民。我国的选民是指经登记确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年满18周岁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

  选举原则有哪些?

  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原则包括:(1)普遍性原则。(2)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4)差额选举原则。(5)无记名投票原则。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由谁来主持?

  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受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省一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

  我省直接选举细则规定,县级选举委员会由9人至15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至3人;乡级选举委员会由5人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至2人。选举委员会是临时性机构,选举结束时自行终止。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为人大、纪检、组织、宣传、统战、政法、法院、检察院、民政、财政、公安、司法、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何要求?

  为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如果有个别县、乡领导干部确因选举组织工作需要必须参加选举委员会的,可以先行工作,在被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时,再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辞职报告,由主任会议同意后向下一次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至于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辞职后是否要公告,法律没有规定,为保证选民的知情权,辞职后也应当公告。

  选举委员会有哪些职责?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3)确定选举日期。(4)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5)主持投票选举。(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原则是“基数加人口数”,并且不得超过选举法所规定的上限。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基数如下:(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2)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3)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4)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40名。

  在代表名额基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代表名额所需人口数如下:(1)省、自治区每1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2)直辖市每250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3)设区的市、自治州每250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每50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5)乡、民族乡、镇每15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

  同时,选举法还规定:(1)人口不足5万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120名。(2)人口不足2000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40名。这是考虑到全国各地情况有所不同,对人口少的地方的代表名额作出的特殊规定。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确定后可以变动吗?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经确定后,原则上不再变动。人口的自然变化不影响代表名额。以下情形属于可以重新确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法定情形:(1)由于行政区划的调整,人口的变动较大的。(2)因为重大工程建设造成人口的迁出或者迁入,人口的变动较大的。如果以上原因导致人口增加或者减少的幅度不大时,不需重新确定代表名额。如果只是行政区划的名称发生变化,面积和人口都没有变化,也不能重新确定代表名额。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如何进行分配?

  代表名额的分配,是指根据选举法所规定的权限和原则,将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到各个选区。2010年的选举法修改,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要按照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的原则进行分配。对于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应当保证其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至少有1名代表。此外,有少数民族聚居或者散居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应当遵循少数民族选举的相关规定。

  选区与选举单位有什么不同?

  选区与选举单位的不同主要在于,选举单位是一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投票选举的单位,其人员构成仅限于本级人大代表,而不是一般的选民。所选出的出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应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而不是直接向选民负责。选区则是由选民组成的,在本选区参加投票选举的人都是本选区的选民。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应向选举他的选区选民负责,并受选民监督;要直接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选民意见,并向选民报告工作,回答选民的询问。选民有权直接监督和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

  选区大小如何确定?

  选举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按照这一规定,一个选区最多只能选举三名代表。各选区选多少名代表,由选举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按选举二名至三名代表划分选区:(1)村、社区、乡镇,或者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较大,又不宜划分为几个选区的。(2)选区需要选举妇女、党外、散居少数民族等方面代表的。(3)选区需要选举因工作需要安排的人选的。

  选区划分的方法是什么?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一般来说,农村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的比较多,城市按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比较多,按工作单位划分选区有困难的,再按居住状况划分。

  实践中,选区的划分一般以下不同情况处理:一是分别划分只选举县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和同时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区。二是对同时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区,采取选举县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套若干个选举乡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即“大选区”中套若干个“小选区”的方法进行选区划分,使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民登记同时进行,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同时进行,投票选举同时进行。三是如果选民分布情况较复杂,无法分别划分选区,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不同参选范围的选民,按照统一安排参加各自的选举活动。

  为什么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根据该规定,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划分选区时,不论该选区是城镇选区还是农村选区,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是指县、乡一级所辖的行政区域内,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所划分的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指每多少人选出一名代表,通过各选区的人口数除以该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数得出。“大体相等”是指“人口数大体相等”,而不是选民数大体相等。

  选民登记如何进行?

  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一般是每次选举之前,在原来的选民名单基础上进行“三增三减”,即增加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以及新迁入本选区的选民;同时减去死亡的、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迁出本选区的选民。

  怎样计算行使选举权的法定年龄?

  行使选举权的法定年龄是指公民参加投票选举时所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宪法规定行使选举权的法定年龄为年满18周岁。其计算方法是:从出生之日起到投票选举之日止,也就是选举委员会确定的选举日这一天年满18周岁。如用农历计算出生日期的,应将出生日期换算成公历。

  如何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

  动员和组织流动人口参选,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是这次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必须重视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一是流动人口原则上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二是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或者在选举期间正在办理户籍迁入、迁出手续,如果在现居住地居住不满一年,应在原户籍所在地的选区参加选举;如果在现居住地居住期满一年,凭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或者现居住地居住证、房屋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之一,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由现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函告其户籍所在地的选举委员会。三是继续采取多种措施为流动人口参选创造便利条件。

  怎样公布选民名单和发放选民证?

  选举法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实际工作中,有的地方选举委员会规定,凭身份证领取选票的,在公布选民名单时,可以不必发给选民证。

  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公布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公布后,要及时组织选民阅看、核对,如发现有错登、漏登、重登的,要及时纠正再次公布;在选举日前要对选民名单进行一次清理,如有迁出、迁入、死亡的,应予补登或除名;如因特殊原因选举日推迟时,要根据推迟时间补登年满18周岁的选民。

  如何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主体有两个:一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二是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无论是哪个主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都应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不得随意增减或者更改。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如何推荐代表候选人?

  根据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既可以联合提出代表候选人,也可以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践中,一般采取联合提名的办法,也就是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经协商共同提出代表候选人。在直接选举中,一般采取上下结合的办法,选举乡级人大代表时,乡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县级人大代表时,县级和乡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同时,选区内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是如何规定的?

  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即只能少于或者等于而不能多于应选的代表名额数。

  选民如何提名代表候选人?

  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选区选民,但应是本行政区的选民。选举本选区以外的本行政区的选民为代表,选举结果有效。同一选民在两个选区同时当选代表候选人的,应确定其在一个选区当选。

  人大代表如何实行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是我国选举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时,都要严格法律规定的差额比例实行差额选举,不能以任何借口不实行差额选举。否则,依照法律规定,该选举结果无效。选举法规定,直接选举中,每一选区一般只能选出1名至3名代表,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如果某选区要选代表3人,该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应该是4人至6人。

  直接选举中如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选举委员会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采取“三上三下”的办法,即首先由选举委员会将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汇总,经审查后予以公布(上),然后交选民小组讨论(下);其次,汇总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召开选民小组长或选民代表会议,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并进行协商,缩小候选人范围(上);向选民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的情况和选民小组或选民代表会议协商的情况,听取选民意见(下);最后,将协商情况和选民对协商结果的意见上报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上),按选区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下)。在这个过程中,最关键的是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和尊重选民意见,把握好“较多数选民的意见”,做好引导工作,不能暗箱操作,不能采取由领导指派,或者由上级硬性下达指标的做法。

  在何种情况下应当进行预选?

  在直接选举中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是指经过反复讨论协商,对正式代表候选人还不能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了正式代表候选人人数时,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预选不同于正式选举,在程序设计、参加人数方面,可以适当简化,但必须保证预选的公正、公平。

  介绍代表候选人有哪些形式?

  介绍代表候选人有三种形式:(1)由推荐人推荐时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所提候选人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后,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2)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3)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时应当介绍哪些内容?

  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选举委员会在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前,代表候选人要做好充分准备工作,介绍情况要详细,包括本人的工作情况、文化程度、工作能力、议政能力、以及当选后的打算等。

  怎样确定选举日?

  选举日就是由选民投票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日期,也是进行选民登记时依法确定选举年龄的截止日期。选举日的确定应根据换届选举工作的进展统筹安排,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选举日期的长短,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选举投票时间可以安排1天至5天。人员居住集中的,可以只安排1天至2天;居住分散且交通不便的,可安排3天至5天。选举日一经确定,各选区必须遵守,并将选举日、投票站点等向选民公布。

  直接选举中选民投票的场所有哪几种?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直接选举中选民投票的场所有三种:即设立投票站、召开选举大会和设立流动票箱,其中设立投票站是最主要的形式,流动票箱是辅助形式。

  使用流动票箱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流动票箱只能向因患有疾病、居住特别分散、交通不便等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投票或者参加选举大会投票的人员使用,或者是在选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地区设立。流动票箱是一种特殊的投票方式,由于其流动性的特点,监管难度比较大,实际操作中要加强管理,严格规范:(1)流动票箱应当由选举委员会统一制作;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应当为每流动票箱指定3名以上举行工作人员;使用流动票箱时须有2名以上监票人员负责;代表候选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不得担任流动票箱工作人员。(2)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由选举委员会登记造册,本人在登记册上签名或盖章;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封好投票口并签名。(3)注意尊重选民的民主权利,选举工作人员不能围观选民填写选票,以保证选民在秘密状态下写票,投票也要由选民亲自进行,工作人员一般不能代写、代投。(4)流动票箱的选票要和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的选票一起在监票人、计票人以及有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一并计票。

  委托他人代写选票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选举法规定,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书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委托他人代写选票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委托人不具备填写选票的条件,如委托人是文盲或者是盲人以及其他不能书写的人;二是接受委托的人必须是委托人所信任的人,委托人可以委托自己的亲属、朋友、同事和任何自己信任的其他选民代自己书写选票。因此,选举委员会要为委托人写票行使选举权提供帮助。

  选民投票选举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选民在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投票时应当注意:(1)投票人在进入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会场后,要听取工作人员宣讲投票注意事项,遵守投票纪律。(2)在领到选票时,要检查选票是否清楚,是否加盖印章,如果不清楚或未盖印章,应及时报告更换选票。(3)在书写选票前,要弄清楚应选名额;要按规定办法写票、投票;书写选票要清楚,注意不要超过应选名额或者书写不清。(4)选民写票时,不应有不规范的写票行为,如进入写票处观看其他选民书写选票,或者随便替其他选民书写选票等。

  选举时委托投票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根据选举法规定,委托他人投票应符合以下条件:(1)委托他人投票是选民在选举日不能亲自到场投票,其原因不包括使用流动票箱投票的人和文盲等代写选票的人。(2)委托投票必须有委托书,口头委托无效。(3)被委托人必须是经过登记的选民,确认具有选举权的中国公民,否则委托无效。(4)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5)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

  如何确认选举有效?

  选举是否有效,要严格依据选举法的规定,一是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在计算选票时,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二是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不足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无效。过半数的选民包括直接参加投票的选民和依法委托代为投票的选民。选举是否有效,由选举委员会确认公布。

  如何确认代表候选人当选?

  根据选举法规定,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一是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过半数选票的人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二是如遇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既包括应选代表名额没有选满,也包括一个代表名额没有选出的情况;所有的候选人所得选票均未超过半数时,也要进行另行选举。

  什么是再次投票?

  再次投票,是指在选举中,代表候选人如果获得与会选民过半数选票,但因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部分代表候选人所进行的重新投票,以确定最终当选者。

  什么是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是指在选举中,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就不足的名额而进行的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定的差额比例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另外,如有的非代表候选人得票多于正式代表候选人,在另行选举时,应当将其列入另行选举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再次选举与另行选举的区别是什么?

  其区别是:再次选举,不再考虑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当选问题,只要符合选举规定的选民参加投票,谁得票多谁当选;另行选举,是应选名额未选满,就不足名额进行另行投票选举,在直接选举中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代表资格审查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关于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审查代表有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至于当选代表本身有无缺点,是否优秀、先进,不属于代表资格审查的内容。第二,关于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主要是指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和确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代表候选人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差额比例,参加投票的人数是否符合法定人数,代表是否获得法定的当选票数,是否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程序是否符合选举法的其他规定等。第三,关于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主要审查是否存在贿选、暴力、欺骗等妨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行使等情况,是否直接或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等违法行为。如果存在这些违法情况,予以确定当选无效。

  人大代表的资格由谁来审查确认?

  直接选举产生的乡级人大代表,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县级人大代表,由县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在此之前,选举委员会必须对各选区的选举结果进行核查,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县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在每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前的常委会会议上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由常委会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并公布代表名单。对于乡镇人大代表资格,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确认,并公布代表名单。

  为什么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

  一是公民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违反了选举法平等的原则,与选举法、代表法关于“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的规定相矛盾。二是代表是通过直接选举或者间接选举出来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必须反映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的利益和要求,一人兼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当两地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不利于切实代表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利益。三是我国实行兼职代表制,代表受人民委托行使国家权力,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责任重大,身兼“两地代表”无法保证代表依法履职。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