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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州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31 09:10:41 作者: 编辑:redcloud 阅读更多

关于《永州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通知

  《永州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草案)》已经永州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初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园广场的管理,不断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草案公开发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请大家积极参与。我们将根据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做进一步修改。

  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6年9月29日前向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映或提交。具体途径如下:

  1.电子邮箱:yzsrdfzw@163.com

  2.传真:0746-8358013

  3.邮寄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58号永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425000)

  提交意见、建议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永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16年8月29日

  

永州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园和广场的管理与服务,保护、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园和广场的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由政府投资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建设的,供公众游憩、观赏,开展科普、文化及健身等活动,有相应的公共设施和良好生态环境的城市绿地和公共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等。

  本条例所称广场,是指由政府投资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建设的,供公众游憩、观赏、休闲、健身、文化娱乐或者进行公益性活动,配置一定的公共设施,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和景观工程设施等开放性城市空间。

  第四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划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和广场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和广场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和广场的管理与服务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五条 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园和广场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负责公园和广场内的设备、设施和绿化景观的维护和管理,有权制止破坏公园和广场财物及景观的行为,并要求行为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三)做好安全管理、卫生保洁,维护公园和广场的正常游览秩序;

  (四)本条例及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园和广场内应当整洁、美观、有序,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绿化植被长势良好,造型美观;

  (二)建(构)筑物及园内、场内各类设施、标牌外观完好、符合规范;

  (三)环境卫生整洁,无外露垃圾、无污物、无痰迹及烟头等杂物;

  (四)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

  (五)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保护完好;

  (六)公园和广场内的蚊、蝇、鼠、蟑螂、白蚁等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风、防雷、防汛、防火和安全用电等工作,合理设置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在防火区、禁烟区、禁止游泳区、禁止垂钓区及其他游人禁入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第八条 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关闭公园或者广场、景区、展馆,疏散游客等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发生重大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进入公园和广场避灾避险的,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有序地引导避险人员到指定的应急避护场所,避险人员应当服从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的指挥。

  第十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园和广场内设置流动噪声监测点,会同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对公园和广场内的健身、娱乐等活动产生的噪声值进行不定期监测。

  第十一条 在公园和广场内开展各类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噪声限值。

  每日二十一时三十分至次日七时,不得在公园和广场内从事打陀螺、歌唱或者播放音乐等产生强噪声的活动,但经批准开展的大型活动除外。

  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和广场内的显著位置和健身、娱乐主要活动区域设置告示牌,告知该公园和广场的环境噪声限值、禁止事项、相关活动开展的时间规定等。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公园和广场用地或者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占用或者改变用地性质的,应当落实补偿公园和广场用地的措施,须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在公园和广场内举办公益性活动,举办方应当制定活动方案,并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严格控制在公园和广场内举办各种商业性活动。确需临时举办的,举办方应当制定活动方案,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其他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经批准在公园和广场内从事各类活动,举办方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在指定的地点开展。活动结束后,活动举办方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公园和广场景观、绿地、设施原状,造成损坏、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在公园和广场内的经营者应当证照齐全,按照经营范围、指定地点依法经营,遵守公园和广场管理规定,接受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进入公园和广场内,但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的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第十六条 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入公园或者广场内停车场以外的区域。

  第十七条 公园和广场内的游乐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运营。各类游乐项目游乐设备、设施必须公示安全须知,定期维护检查,保持完好、有效、运行安全。

  特种设备(大型游乐设施、场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有关部门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大型游乐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经业务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公园和广场内建设、经营与公园和广场功能无关的会所、餐馆等商业设施。

  第十九条 禁止在公园和广场内焚烧杂物,向公园和广场内排放烟尘、有毒有害气体,向公园和广场内水体倾倒、抛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废水。公园和广场内各类设施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处理,做到达标排放。

  第二十条 在公园和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建(构)筑物、自然景物及各类设施上攀爬、钉拴、刻划、涂写、吊挂、晾晒,擅自张贴、悬挂、散发各类宣传品,擅自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设施等破坏景观或者影响环境的行为;

  (二)翻越围墙、栏杆、绿篱,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杂物等不文明行为;

  (三)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等可能引起火灾的行为;

  (四)在非指定区域内垂钓、游泳、滑冰、踢球等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

  (五)损毁草坪、花卉、树木等植被,恐吓、捕捉和伤害动物,移动、毁坏公园和广场内各类设施、设备等损坏财物的行为;

  (六)喧闹滋事、打架斗殴、聚众赌博、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宠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处五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县城市公园和广场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江华瑶族自治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法规。

  第三十四条 本市森林植物园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永州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6年8月26日在永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 彭晓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永州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城市公园和广场是彰显城市形象的重要窗口,是城市的客厅。目前,我市城市规划区有由政府投资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建设的各类公园12个、大小广场6个、小游园14个。由于公园和广场人流量大、结构复杂、管理难度大,管理方式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被动性,多头管理和管理无序的现象比较突出,亟需一部有针对性的法规来规范和加强公园和广场的管理。而国家和湖南省至今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和规章,公园和广场无法可依的问题日益突出,且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国家交通管理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法治永州建设都要求尽快出台规范性文件,对公园和广场进行规范化管理。制定《条例(草案)》,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公园和广场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二、起草《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制定《永州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是永州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的立法计划项目。接到市人大交办的议案后,市政府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决定由市住建局负责《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2016年4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召开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协调会,会后,起草单位迅速成立了起草领导小组和专门工作小组,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在《条例(草案)》的起草中,起草单位主要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还参照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永州市中心城区绿化管理实施办法》、《永州市公园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考了洛阳市、西安市、广州市、北京市等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市政府还组织相关人员到省外进行考察调研,充分借鉴西安、洛阳等城市在立法实践中的成功经验,《条例(草案)》初稿起草完成后,起草单位先后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听证会,并上网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书面发函到市直有关部门征求了意见。经过反复讨论,反复修改,历经10稿,并于2016年7月提交市政府法制办通过了合法性审查。2016年8月23日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定稿。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及重点

  (一)《条例(草案)》的主要章节

  《条例(草案)》具体分总则、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四章,共三十五条,各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共四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公园和广场的定义和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二章为管理与服务,共十六条,明确了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的职责、园(场)容管理、安全管理、应急管理、防灾避险管理、噪声监测职责、噪声控制、公园和广场用地保护、活动管理、经营管理、宠物入园(场)管理、车辆管理、游乐设施管理、商业设施管理、大气和水体管理、游客禁止行为等内容。

  第三章为法律责任,共十二条,对具体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执法主体。

  第四章为附则,共三条,明确了参照执行、另例执行的情形和施行时间等内容。

  《条例(草案)》没有就“规划和建设”做出要求,一方面是因为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部署中有明确要求,《条例(草案)》作为我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不求大而全,但求小而精,必须确保可操作性强、能解决具体问题,并且能够落地实施;另一方面在前期调研过程中,市民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公园和广场的管理与服务方面,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在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也比较多并且难以解决。

  公园和广场管理与服务涉及面广,为了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在具体条款设置上主要围绕如何明确公园和广场管理部门及管理机构职责和规范游客个人行为两个主题,着重对与市民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市民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比如:公园和广场用地保护问题,在公园和广场内举办活动无序、经营不规范问题,噪声扰民问题,车辆、宠物入园(场)问题,游人不文明游览问题等]进行了分条设置、具体规范,并针对具体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条款,提高可操作性。

  (二)《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

  考虑各地实际情况有所不同,为突出求同存异原则,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不全部覆盖到本市行政区域。同时,考虑到其他县城有法可依问题、江华瑶族自治县立法的特殊性问题和市森林植物园管理体制问题,《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县城市公园和广场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江华瑶族自治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法规。”;《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本市森林植物园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条例适用于公园、广场的管理与服务,规划和建设没有涉及。

  (三)《条例(草案)》重点规范问题

  一是解决公园和广场管理范围模糊的问题;二是解决公园和广场管理不规范、服务水平不高的问题;三是解决公园和广场管理机制不顺畅,相关职能部门、管理机构职责分工不清的问题;四是解决在公园和广场内举办各类活动无序、经营不规范的问题;五是解决游客不文明行为无法约束的问题;六是解决公园和广场内安全和应急管理不够到位的问题;七是解决多头执法或执法主体不明确的问题。其对以下三个群众集中关注的问题做了重点规范。

  1、在公园和广场内举办活动无序、经营不规范的问题

  近年来,在公园和广场内举办的各类活动越来越多,有些甚至不经批准擅自在公园和广场内举办活动,占用群众休闲活动空间,有些活动还对公园和广场内的植被、设施等造成损坏。为有效解决此类问题,《条例(草案)》第十三条对能否在公园和广场内举办活动,允许举办什么样的活动和举办活动的审批及相关要求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公园和广场内配套商业服务经营项目在一定程度上为市民游憩提供了方便,但也存在乱摆乱放、污染环境等问题,尤其是在公园和广场内存在个别高档消费场所,这就偏离了公园和广场的公益性,成为社会和舆论关注的焦点,为还绿于民,在《条例(草案)》第十八条明确禁止在公园和广场内建设、经营与公园和广场功能无关的会所、餐馆等商业设施;《条例(草案)》第十四条对服务性商业摊点的规范化经营作出了明确规定。

  2、在公园和广场内从事打陀螺、歌唱、播放音乐等产生强噪声活动,干扰市民正常生活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市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市民的休闲健身需求不断增加,打陀螺、唱歌、跳广场舞等活动群体越来越多,开展娱乐休闲活动时间越来越长,产生的强噪声严重影响了附近居民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管理机构收到群众对噪音扰民问题的投诉最多,反映最强烈,不同群众之间意见分歧比较大,而且该问题涉及的管理部门比较多、解决难度大。为了保障市民日常休闲娱乐和免受噪声干扰的双重权益,平衡不同群体之间的需求,起草单位特将此问题列入了听证主要事项,召开了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各方听证代表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条、第十一条对噪声监测的组织、在公园和广场内开展各类活动的声音音量及活动时间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3、车辆和宠物进入公园和广场,威胁游人安全的问题

  多年来,车辆在公园和广场内任意进出、乱停乱放,宠物在公园和广场内任意穿行、随地便溺的现象比较普遍,甚至还存在骑二轮摩托飙车、骑自行车快速穿越人群的现象。这些行为对行为人自身和其他游人都造成了较大的人身安全隐患,同时对公园和广场内公共设施、公共环境具有一定的破坏性,在征求意见和听证过程中,市民和听证代表一致要求制定禁止性条款。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特殊情形的前提下,在《条例(草案)》第十五条明确禁止携带除导盲犬、扶助犬外的犬只或者其他宠物进入公园和广场;《条例(草案)》第十六条明确禁止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和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外的其他车辆进入公园或者广场内停车场以外的区域。

  以上说明和《永州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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