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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中院:多措并举遏制报复社会型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发布时间:2016-06-07 16:38:38 作者:黄卫红 编辑:redcloud 阅读更多

  

  近年来,以报复社会为目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我国频繁发生,该类犯罪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影响我国社会稳定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这一犯罪现象进行调查研究,根据其特点,提出遏制这类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以报复社会为目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从2010年-2016年2月,永州两级法院共审理放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公共设备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毒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62件,其中以报复社会为目的的危害公共安全案件19件19人,占比30.65%。

  二、以报复社会为目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的特点

  1、犯罪主体具有弱势性。此类案件的犯罪主体多来自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社会经济地位低,多数为无业、失业人员或者农民,并且这些人大多出生于六七十年代,从苦日子中走过来,由于自身文化素质低,又缺乏一技之长,谋生能力差,未享受到改革开放的福利。因其长期处于一种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通的压抑状态中,道德观念、情感、性格等方面逐渐偏离正常,社会适用能力较差,人际关系不协调,认知方式偏激,对自身生活缺失信心和安全感。统计发现,以报复社会为目的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16人均为农民,其中13人为六七十年代出生,均为小学、初中文化。

  2、犯罪手段具有简单性。犯罪手段多为放火、投毒、爆炸、损坏公共财物、破坏公用设备,行为方式简单粗暴直接。犯罪主体在宣泄不满与忿恨的过程中追求的是报复的快感,刀砍、投毒、放火、爆炸等极端手段能在短时间内造成损害,并且犯罪工具一般比较容易获取,携带方便,操作简单。数据显示,19件案件中,放火的有8件,用刀具破坏公用设备的有3件,投毒的有2件。

  3、犯罪心理具有宣泄性。这些人性格一般内向、孤僻、自卑,长期处于压抑状态,一旦在被来自于家庭或社会的某种因素刺激的时候,很可能会突然向不特定的无辜公众发起暴力攻击,或者损坏公共财物,将累积已久的怨恨爆发出来,以宣泄自己的不满,达到报复社会的目的。调查发现,有的是在恋爱中遭受对方歧视而心理扭曲,有的是因家中上有老下有下无力养家而愤懑,有的是认为在享受国家政策待遇上受到不公正对待而滋生报复心,有的因病痛折磨及医疗纠纷产生厌世情绪。

  4、犯罪行为具有模仿性。在影响巨大的社会事件发生后,网络媒体、电视媒体等迅速传播,媒体往往迎合大众的需求,忽视对社会的责任,报道容易走向极端,过于细化和煽情的报道成为了犯罪分子学习作案的模板。查阅庭审笔录发现,有8名犯罪分子表示,媒体的报道所渲染的情绪与自己压抑许久的情绪产生的共鸣,激发了模仿作案的冲动。

  三、遏制以报复社会为目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的对策建议

  1、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建立良好的社会利益分配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随着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应发挥其宏观统筹与调控的功能,逐步缩短甚至消除社会发展过程中两极分化的矛盾,关注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完善立法和其配套制度等方式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真正实现公平正义,从根源上减少群众非正常途径的利益表达诉求。

  2、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健全社会矛盾化解处理机制。要以政治纪律来严格要求广大基层干部,决不能堵塞群众与百姓的信息渠道,尤其要使利益受损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呼声能够及时反映到上级党委政府。要健全社会矛盾化解处理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报复社会危害公共安全的恶性案件,完善行政救济、司法救济、信访救济等多样化的权利救济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

  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建立群众守法用法教育机制。要加大法律法规、道德教育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要本着“宜解不宜结、宜顺不宜激”的原则,坚持说服教育,耐心听取群众意见和呼声,想方设法进行疏导,理顺群众情绪,缓和矛盾,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4、积极改善媒体传播效应,建立与媒体的互动和监督机制。在高科技手段的应用下,媒体传媒迅速而广泛,政府与媒体互动不够,监管机制乏力,导致媒体传播很大程度上脱离“正能量”轨道,助纣了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因此,政府部门要建立并维护好自己的门户网站,及时公开和更新信息;开辟政务微博,增加与民众与媒体的互动;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回应媒体的关切,竭力阻断不良媒体误导犯罪的消极效应。(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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