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办法
加强干部任后监督
为加强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促使其认真履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为民,永州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一府两院”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后履职测评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履职测评的对象、内容、程序和方法、结果的处置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标志着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又迈出了新步伐。
暂行办法规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担任庭(室、局)长的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担任处(室、局)长的检察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测评。即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听取和审议测评对象的述职报告后,按“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对履职对象进行测评,对不称职的履职测评对象,进行戒勉谈话,并酌情依法启动质询案等有关监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