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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人大工作创新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6-05-17 15:20:00 作者: 编辑:redcloud 阅读更多

 

关于地方人大工作创新的几个问题

 

永州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邓海波

 

人大工作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依据,政治性、法律性、程序性很强。人大工作的这些特性,也反映了其内在规定性。在宪法和法律已设定国家权力运行框架的前提下,地方人大工作创新的空间无疑是有限的。从地方人大工作的长期实践看,虽然不乏丰富生动的创新,有的甚至极具张力,但是,大多创新之举仅涉及技术层面或者技巧方法。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试从机制角度谈谈地方人大工作创新的几个问题。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关于思想环境问题

从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看,每一次思想的解放和观念的创新,都推动了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同理,作为政治建设范畴的人大工作,要想获得创新发展,首要的问题就要解放思想。思想问题不解决,就形成不了共识和舆论,创新就无从谈起。由于多年来受计划经济体制和唯GDP论的影响,当前在对人大工作的认识上,有三个层面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第一个层面是地方党委领导层。少数党委领导同志的思维停留在定势和旧模式上,体现为“三个不适应”:一是不适应大力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新形势。思想上还是经济建设“一枝独大”,政治文明建设未提到应有高度。二是不适应群众渐趋高企的权利诉求。对群众要求维护合法权益、强化权力监督与制约、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呼声,重视落实不够。三是不适应日益增加的人大工作任务需要。不自觉把人大当作“二线”,当作安置干部和人员的机关。第二个层面是地方政府领导层。少数政府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未摆正与人大的位置,特别对人大的监督有误解,存在“三不现象”:一是对人大的尊重,是在位需要、不在位不需要;二是对人大的尊重,是感情需要、理性不需要;三是对人大的尊重,是表面需要、内心不需要。第三个层面是人大工作者。部分人大工作者片面理解人大工作,表现为“三个没有”:一是认为人大工作有名誉无位子,没有盼头;二是认为人大工作有虚职无实权,没有劲头;三是认为人大工作有职责无指标,没有搞头。上述种种认识上的偏差乃至谬误,都极大地阻碍了地方人大工作的创新发展。只有各级领导层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真正把人大工作作为一线工作来部署,把人大机关作为一线机关来充实,把人大干部作为一线队伍来建设,才能迎来人大工作的持久春天。

二、关于外部条件问题

地方人大工作要创新发展,在解决思想问题之后,优化外部条件是必然的要求。当前,在地方人大工作的外部条件上,尚有两个重大关系未完全理顺。第一,党委与人大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党委决策权与人大依法决定权的关系。实践中,人大主动作出决定的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少之又少,往往被动提出,或步党委、政府后尘。二是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选举任免的关系。在干部的任用上,基本是党委研究以后,人大这边过一下套,应该走的程序或者不到位,或者简化,仅余形式而已。在干部的免职上,往往是党委研究之后,就给予组织或纪律处分。由人大选举或任命的干部,本来可以由人大予以罢免或作出监督处理(如提出撤职案),却被撇在一边,人大的威信也打了折扣。三是党内监督与人大依法监督的关系。在对干部的任后监督上,强调人大监督只能对事不对人,割裂了“人与事”的辩证关系,降低了监督效果。又如在司法监督上,强调人大监督只能对类案不对个案,割裂了“类案与个案”的辩证关系,人大的司法监督往往无处着力。第二,政府与人大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本来对这层关系理得很清楚,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党政职能不仅没有分开,且有融合之势,许多经济社会工作是党委决定、政府办理,或者党委、政府联合作出决定,或者党委行文、政府具体操办。这样势必造成政府与人大的关系紊乱,不利于地方人大工作尤其是监督工作的开展。几年前,我市某部门曾以党委办名义出台了一个设定捐款数额的助残文件,人大常委会依法对该文件予以审查,认定其增加公民义务,要予以撤销。但因其系党办文件,最后通过其他渠道,使其终止执行。笔者认为,优化人大工作外部条件,核心是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关键是理顺党委、政府与人大的关系。在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上,当务之急要完善领导机制,要根据宪法原则和权力运行规律,让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进入同级党委领导班子,且在同级党委中应兼任副书记,这样既可以体现人大的权威性,又可增强监督的实效性。在理顺党委、政府与人大的关系上,地方党委要从人大与政府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律关系出发,从人大在整个民主法治建设中所处的地位出发,大力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依法行使职权。

三、关于组织机构问题

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内部机构设置曾作过调整,基本上与人大工作任务相适应。但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稳步推进,地方人大的工作任务愈加繁重,地方人大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与其担负的职责、任务相比,当前已不很适应。一是机构设置不顺。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设置不统一,即使在同一省份,由于各地重视和争取的程度不一样,一些市州、县区设有的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另一些市州、县区则没有。机构不健全,一些人大工作就无法开展,无异削弱了人大职能。比如,全省已有13个市州人大设立了预算工委,但设立的时间不一,我市至今还没设立,肯定对预算审查监督工作造成影响。二是人员编制偏少。囿于历史原因,一些市、县人大机关编制偏少,制约了人大工作开展。以我市人大机关为例,9个委室除办公室外,其他每个委室只有主任委员(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副主任)一名、科长一至二名,力量捉襟见肘,有的监督事项甚至连人员都无法安排。三是议事很不方便。常委会组成人员当中,专职委员的比例偏低,不利于议事。我市人大各专委会中,由于没有专职委员,驻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只有两人,也不便于议事。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健全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制度等重要论述,有的论述直击弊端,高屋建瓴。笔者认为,在地方人大的机构建设上要多管齐下。第一,要上下统一规范。要树立全局一盘棋的思想,上一级人大常委会要向同级党委主动报告、加强沟通,提出本行政区域内人大机构设置的意见,从上至下确保一竿子插到底,改变目前“机构靠争、人员靠喊”的状况,推进各级人大特别是基层人大的机构建设。第二,要增设新机构。随着人大工作的发展,需要人大抓落实的事项增多。在人大机构的设置上,要从实际出发,网开一面。当务之急,一要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夯实人大工作根基;二要设立督查督办机构,整合力量,抓好人大监督事项落实。第三,要增加人员编制。总体看,地方人大机关人员偏少。要解决此问题,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数,按一定比例配备人大干部,逐年分批到位,确保有足够的力量从事人大工作。

四、关于人才队伍问题

工作是要靠人做的,因此搞好人大工作,首先要有一支素质较高的人才队伍。当前地方人大工作中,人大干部不仅总量偏少,而且结构欠优,普遍存在干部专业知识缺乏的问题。搞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缺少预算和审计方面的人才;搞司法监督,缺少法律方面的人才;搞城建规划监督,缺少建设和规划方面的人才,等等。人才缺乏,致使人大监督不细、不深、不透,已成为人大工作“切肤之痛”。笔者认为,除了现有挖潜和借助外力之外,为从长远解决这个问题,须在人才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上下功夫。一是要优化人大代表队伍结构。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汇集了来自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优秀人才,是人大工作可资利用的优质资源。在代表队伍的建设上,我们要放宽视野,树立大人才观,把代表作为人大的人才储备库来建设,向代表借“智”借“力”。这样,既发挥了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又解决了人才缺乏的问题,还注入了人大工作的活力。要建设好代表队伍,这就要求我们严格把好代表素质关,要真正把那些素质好、群众公认、有参政议政能力的公民选入代表队伍。二是要优化常委会、专委会组成人员知识和年龄结构。在安排常委会组成人员人选时,注重从知识结构出发,打造各具专长、优势互补的知识群体,把组成人员建成人大工作的智囊团和知识库。同时,尽量形成梯次年龄结构,形成稳定的人才储备。此外,要加强人大各专委会的建设,聚集一批知识优、专业强、议事好的组成人员,为常委会决策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三是要优化人大干部队伍结构。要坚持选优配强,通过考录和选调,把一批素质好、专业好、能力强的优秀年轻干部充实人大机关,进一步增强人大干部队伍综合素质。同时,在调配使用干部上,要加大人大干部的交流力度,该提拔的提拔、该重用的重用,条件成熟的要交流到党委、政府部门以及市州、县区锻炼,把人大机关建成能进能出的人才培养基地,真正形成一池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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