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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四型”机关 推进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
发布时间:2016-05-17 15:19:55 作者: 编辑:redcloud 阅读更多

建设“四型”机关  推进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

祁阳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段湘南

地方人大常委会并不是和人大制度同时诞生,它是改革开放后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产物。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一个很长时期里,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地位未被真正确定和落实过,国家政治生活难以在宪法确立的制度框架内有效运行。1982年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职权、机构、工作制度的具体规定,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有了切实的法律保障,也为30年多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工作方法不断改进,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在此,笔者结合我县实际,就建设“四型”机关,推进新时期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提出浅显意见。

一、努力建设法定的权力机关

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地方权力架构,有一种观点是“党委编戏、政府唱戏,人大评戏”。习惯上,包括一些人大工作同志也认同的权力模式是“党委决策,政府执行,人大监督”。认为党委统领全局,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容易被认为是向党委要权,与政府争权,因而缺乏主动行使决定权的意识,导致人大权力一定程度上被弱化、虚化。人大权力要回归到决定权上来,必须注意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1、要正确处理好人大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的关系。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地方权力模式最终将过渡到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法治轨道上来,这是实现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但是这也还有一个实践的过程。我们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一定要注意在事前争取党委重视,取得党委同意,从而保持与党委决策的统一。如2009年,针对县城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模式问题,我县人大常委会先后到广西贵港、广东深圳、湘西凤凰等地实地考察,并形成调研报告,向县委专题汇报,促成了县城污水处理工程的最佳方案。

2、要正确处理好人大决定权与政府行政权的关系。人大是权力机关,政府是执行机关。人大的决定权与政府的行政权的关系,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我县人大行使决定权,主要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决议,努力做到抓大事、议大事、定大事,不越权干预政府工作。同时,充分尊重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凡是涉及“一府两院”工作的重大决定,先进行沟通协商,再通过法定程序作出。如对县财政决算的审批,我们从2010年起,坚持财经工委先介入审查,主任会议先听汇报,常委会会议先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的“三先”做法,最终作出切合实际、针对性强的决定。

3、要正确处理好决定权与监督权、任免权之间的关系。对于没有立法权的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任免权和决定权共同构成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体系,彼此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作用。我县将任免权作为决定权在人事任免方面的延伸,制定了《关于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进行履职测核的实施意见》,年终测评结果报县委组织部门备案,打破了以往“一纸任命书,五年太平官”的局面。将监督权作为实施决定权的手段和保证,经常组织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有针对性地对有关决议决定落实情况进行专题视察,有计划地把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督促人大有关决议、决定的落实。如近年来我县针对县城沿江路景观带建设、县城西区建设、祁阳工业园新区建设等重点项目听取了专题汇报,狠抓了相关重点项目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二、努力建设务实的监督机关

监督法实施以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以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更好地发挥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促进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但从五年的实践来看,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需要我们每一位从事地方人大工作的同志深入思考。

1、要畅通渠道,着力解决监督透明度不高的问题。增加人大监督工作的透明度,既是常委会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内在需要,也有利于更好地推动有关方面改进工作。目前,我们要做好三件事情:一是依照程序公开。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将执法检查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等,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注意收集和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加强跟踪报道。对一些重大监督事项,从方案出台到调研、从审议到反馈,要进行全程的、有重点的持续性报道。三是把握舆论导向。加强相关新闻宣传的组织与策划,尽量减少程序性的内容,多报道实质性的内容,将人大工作的新闻宣传向深度拓展。近年来,我县人大常委会注重传统宣传与新兴传媒相结合,在县城开辟了四块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栏,在县广播电视台开辟了专栏、同时开办了人大常委会自己的网站,使人大监督工作全面置于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之下,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识,形成了监督合力。   

2、要突出主题,着力解决监督内容不实的问题。一是法律监督要直击执法的难点。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重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切实保障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正确、有效实施。要将纠正近年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作为工作重点,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二是工作监督要紧扣发展的重点。坚持把促进科学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监督的着眼点更多地放在每年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作的落实上。三是调研视察要瞄准民生的焦点。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入学、就业、社保、医疗、住房等事项作为监督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视察、调研和工作督查。认真开展“环保世纪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三湘农民健康行”、“民族团结进步行动”等民生之行活动,切实提高活动实效。

3、要追责问效,着力解决监督效果不佳的问题。一要挺直腰杆,敢于监督。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大胆行使监督权,凡是法定监督范围内的问题,要敢问、敢管、敢查,敢于运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销、罢免等刚性手段。去年以来,我县参照全国人大及各地的成功经验,尝试推行惠民资金和安全生产两项专题询问活动,就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二要出台制度,善于监督。针对监督法实施过程中操作层面上存在的的问题,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尽快出台贯彻实施监督法的具体制度,及时提出违反监督法的处罚规定,促进“一府两院”自觉依法开展各项工作。三要突出重点,跟踪监督。人大确定的重点监督事项,往往是一些事关全局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抓住这些重点难点问题,综合运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形式,深入开展跟踪监督,追责问效。本届以来,我们通过人大监督推动解决的网吧经营管理混乱、物价监管不到位及落实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县城公交车的问题,都是经过长时间的跟踪检查,最后取得了满意的结果。

三、努力建设真正的民意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形成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和谐社会的良好局面,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责任。

1、要组织代表活动,在听民声上想办法。人大代表来自人民,代表人民,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拥有者、具体利益的表达者、现实利益的传递者、切身利益的维护者。要高度重视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方面的主体作用。要改进和完善代表活动的组织和服务工作,创新灵活多样的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方式,进一步拓宽代表与社会各方保持经常性联络的渠道,畅通民意表达的途径,使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得到及时反映,并通过法定程序和民主集中制的办事原则,规范和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各种利益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真正成为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统筹兼顾各方面群众具体利益的民意机关。

2、要办理意见建议,在顺民心上抓落实。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是人大代表履行法定职能,反映基层百姓意愿的重要途径。地方人大常委会主要通过坚持实行办委对口督办,重点建议重点督办,定期走访建议承办重点单位和定期通报办理进度,开展办理机关与人大代表“面对面”活动等方式开展办理工作。为进一步提高代表满意率,提高问题解决率,我县2008年增加了对议案与重点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测评这一程序,其中“网吧整治”建议件不满意率超过30%,被要求重新办理,是祁阳人大历史上第一次 “回炉” 办理的重点建议件,对“一府两院”的建议办理工作起到极大促进作用。2011年,又争取将政府各部门议案建议承办工作纳入到全县绩效考核范畴,进一步强化了“一府两院” 办理工作的责任意识。

3、要化解社会矛盾,在解民难上促整改。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作为工作准则,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立场,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公平正义,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高度,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多为老百姓办好事,办实事。要充分体现人大信访为民的本色,按照中央要求,在“事要解决”、“案结事了”上狠下功夫,进一步加大信访工作力度,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通过主任大接访,召开听证会、联席会,重点信访件重点督办等方式,督促“一府两院”及政府组成部门妥善解决涉及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涉法涉诉、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信访突出问题。要深入开展“大接访、大下访、大排查、大调处”和干部群众“面对面”等活动,广泛收集民意,反映民声,化解民怨,及时调处矛盾,平息纠纷,解决有关问题,让来访群众满意,为党委政府分忧,全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努力建设高效的工作机关

权力就是责任,履职能力的大小直接关系到能否用好权,尽好责。新形势、新任务、新机遇要求我们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体机关干部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能力水平,进一步提高常委会的议事水平和工作质量效率。

1、要抓队伍,激发内部生机与活力。队伍建设问题,是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的关键问题,应摆在突出的位置加以落实。要立足于增强议政能力、提高议事质量,不断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形成专业结构合理化、知识层次多元化、年龄结构梯次化的集体。使组成人员中既有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又有年富力强的中青年同志;既有懂政治、熟悉政策,干过党政工作的领导干部,又有懂经济、熟悉法律,搞过专业工作的专家型人才。要合理配备委室工作人员。切实把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干部选拔到人大工作岗位上来,着力提高人大工作人员整体素质。要关心人大干部成长。积极创造条件加大人大干部交流力度,努力构筑进得来、用得上、出得好的良性互动机制,让人大干部有奔头、有想头、有看头、有甜头,使人大常委会工作既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又充满生机与活力。

2、要抓作风,强化履职意识和能力。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工作责任重大。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调查研究是谋事之道,成事之道,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的重要依据。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人大常委会行使的每一项职权,都必须建立在掌握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决议、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建言献策都必须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真实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反映群众诉求。要大兴干事创业之风,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大兴学习之风,把学习作为一种境界、一种修养、一种追求,力求通过学习,不断扩展视野,增长才干,不断提高思维层次,不断提高履职水平。

3、要抓创新,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创新是不竭的动力。人大工作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着力推进工作思路创新,运用创新性思维,多方位、多角度地思考问题,想别人所未想,见别人所未见,议别人所未议,不断拓展新思路;着力推进工作方法创新,围绕地方中心工作,由听汇报、搞审议等常规性的工作方式转到科学谋划、建言献策上来,由事后监督评价转向事前科学预测、事中多出实招、全过程服务支持上来;要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重点建立完善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就职公开承诺、任期履职考核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决定重大事项制度,不断提高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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