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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6-05-17 15:19:29 作者: 编辑:redcloud 阅读更多

(通讯员 于文辉)以人为本理念的提出,掀开了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新篇章,也为地方人大工作提出了新课题。地方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应该将以人为本理念贯穿于整个工作的全过程,不断加快人大工作与以人大为本精神的融汇。本文就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如何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谈一些粗浅的认识和体会。

  一、以人为前提,广泛集中民智,用活决定权。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地方人大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权利,实际上是民意回归的一种形式,地方人大应代表人民群众的真正意志,以主人翁的姿态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充分集中民智,让所决定的事项能够真正代表人民群众的意志。一是决策前多听民声。重大决策之前必须考虑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是否代表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的真正意愿,是否能够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否能够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在常委会决策之前,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组成调查组,要通过座谈会、调查问卷、网上调查等多种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常委会主任会议在综合各方面的意见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向常委会提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这样,可以避免因决策前调查研究不够而不能代表人民群众真正意愿的现象发生。从而,减少了决策失误带来的不可估量的民意损失和实物损失。二是决策中善代民言。常委会在审议“一府两院”提出提请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时,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考虑民意,真正代表人民群众说话,当好人民群众的“传声筒”,把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愿望像“竹筒里倒豆子”一样,直言不讳,要勇于揭短,敢于揭丑,该支持的支持,该反对的反对,决不能做风中草,“风吹两边倒”。对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的议案要大胆支持;对因决定条件尚不成熟的议案要认真分析利弊,从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的角度出发,予以判断;对不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的议案要正确判断,果断反对。三是决策后常解民难。三分决策七分落实。正确的决策只有在落实中才有效力,否则就是一纸空谈。人民群众也会视之为“纸老虎”,不会说话,不会跑。因此,常委会主任会议要切实履行好决策落实的“牛鞭子”,督促“一府两院”落实工作。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可以通过听取阶段性落实情况汇报、现场督办、集中视察等多种形式的监督手段,促进决策的工作成果化。在落实决策过程中,也要体现民意,看决策的过程是否体现了人民群众的真正意愿,看决策的结果是否真正惠及了人民群众。

  二、以人为动力,切实保障民权,用实监督权。监督权是地方人大的重要工作之一,监督法的颁布实施为地方人大行使监督职权赋予了新内涵。可以说,监督不好,是人大失职。地方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的标准可能有多个,但都离不开以人为本这个标准,即看人民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在监督实践中,不同的监督形式会产生不同的监督效果,因此,要瞄准最突出的监督地方,选择最直接的监督方式,产生最明显的监督效果。一是瞄准最突出的监督地方。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的总体工作可能是满意的,不满意的地方一般表现在细节上,一些部门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一些执法人员存在违法办案的现象;一些地方的工作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些都是人民群众关心和关注的地方,也是常委会监督的重点。常委会就会盯准这些矛盾集中点,充分挖掘其中深层次的原因,监督“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中的不足。常委会在工作过程中,要善于发现“一府两院”的工作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可以畅通信访渠道,听取人民群众的呼声;可以设立群众意见箱,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可以发挥代表联系作用,了解人民群众的愿望。二是选择最直接的监督方式。监督法赋予常委会诸多刚性监督方式,常委会要有所选择,不能千篇一律,也不能面面俱到,要选择一种最能达到监督效果的监督方式,才能产生最直接的监督效果。在具体监督实践中,要突出实效性。对“一府两院”常规性工作、年度性工作,要以听取专项工作汇报为主,也可以尝试视察、调查与听取专项工作汇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的工作,要调查为主,通过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了解实际情况,抓住要害,对症下药;对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问题十分突出的工作,要及时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小组,对其动真刀,下猛药,迫使问题解决。三是产生最明显的监督效果。监督成果是人民群众对人大工作最直接的评估标准,监督成果明显则监督效果明显。因此,常委会必须着力在增强监督实效上下功夫,把增强监督实效作为监督工作的唯一标准。在具体工作中,要突出“三力”:通过有力的工作措施,提高监督成果的实用力;通过实在的监督成果,提高监督工作的影响力;通过扎实的舆论宣传,提高人大工作的号召力。

  三、以人为目的,充分体现民意,用准选举权。选举任免权是人大凝聚民意最直接的权利,是民意的焦点,更是民意的争议点。人大在行使选举任免权时,要格外谨慎,稍有不当,则会引起权力与民意之间的分离。选举任免过程的民意聚焦,也是人大行使选举任免权的一种最大最好的监督,因此,要正确衡量彼此之间的分量,通过强有力的方式,使二者合一,形成整体,达到融合状态。一是任前考察在于实。要带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决心,去考察拟选举任免的对象的德、能、勤、绩,看其是否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是否具有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是否有为人民服务的决心和毅力。在考察过程中,不能就考察论考察,要跳出常规的考察圈子,不能一味的视线朝上,要多将视线投向人民群众,听听人民群众的声音,察察人民群众的脸色,顺顺人民群众的意愿,确保“入口”干净。这样,选举任免的对象才能干净。同时,可以尝试任前经济责任审计这一刚性监督手段,充分利用审计成果这一标尺来“丈量”干部的好与坏,优与劣。二是任中投票在于准。对于组织提名的拟选举任免的对象,要慎重对待,按照“入口”干净的原则,在差额候选人中进行遴选,把那些更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具有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具有为人民服务的决心和毅力的候选人选到重要岗位上来。这样,当选人才能担当人民群众的“公仆”,才能带领人民群众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三是任后监督在于严。加强对干部任后监督是常委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一种表现,也是对干部发展的一种关心。常委会要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切实履行干部任后监督职责。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专项工作汇报,从中发现干部工作中的不足;可以开展视察、调查等方式,直接掌握干部工作中的不足;可以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查找干部工作中的不足。然后,及时督促干部整改,以促进工作更加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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