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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人为本 实现代表选举工作的四个转变
发布时间:2016-05-17 15:19:28 作者: 编辑:redcloud 阅读更多

(通讯员 周新华)胡锦涛同志指出,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以人为本思想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一脉相承,也是人大工作的本质要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选举工作,选好人大代表,对于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于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对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至关重要。因此,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扬民主,回到法律的本义,把人大代表选举成为了解民情、体现民意、反映民心、集中民智、保护民权、维护民利、保障民主的民意代表,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大工作需要继续努力的一个重要方面。笔者根据近年来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实践,谈点粗浅认识以抛砖引玉。

  一、结构安排由指令性向指导性转变
  任何一个社会都会有各种各样的差异,其中包括社会分工的差异、地区的差异,也包括职业和社会层次的差异,这些差异最终表现为各种社会利益集团之间不同的政治诉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当家作主,就必须反映各社会利益集团的要求,使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得以满足。因此,合理分配人大代表名额、安排代表结构是十分必要的。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人民代表的构成和比例不很合理,而且在选举中存在片面、过分强调代表结构,把代表结构当成指令性任务的趋势。主要问题是,各级人大代表中领导干部太多,比例过大,直接来自农民、工人、居民的代表很少,农民工的代表更是凤毛麟角,每年的人代会其实是领导干部大会;在选举过程中,由于基层选举领导机构把本来是指导性的代表结构问题当作指令性任务来完成,以至出现很多长官意志、毫无理由地酝酿掉被提名人的现象。上级安排代表结构的初衷也许是指导性的,但在下级,却被一层一层地“指令化”了。显然,这些情况不利于人民代表大会更好地反映民意,不利于发扬民主,破坏了选举的公正性、公平性、竞争性原则,也不利于人代会作出科学公正的决策。

  什么样的代表构成最适合国家事务的决策,最能反映民意?可能谁也说不清。无论强调学历、身份还是年龄、民族等等,都不能完全真正体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现在各级人大代表结构安排也不能说做到了尽善尽美。比如说现在对学历要求比较高,全国人大代表有近三千人,即使都是研究生学历,也未必能说全国人大就充分发挥作用了。所以,代表结构构成问题一直困扰着各级人大,也多为民众所诟病。在这个问题上,要下决心解放思想,把代表结构、名额比例仅当作一个指导性的计划来看待,而不是指令性的任务安排。与其上下左右都不“讨好”,还不如干脆放开竞争,自由竞选,这样更能体现民主的竞争性特质。在具体选举工作中,要广泛征求选民意见,顺应民声,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要坚决杜绝在提名、推荐和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过程中图省事、搞指派、不民主的做法。只要候选人素质合法、选举程序合法,不要受名额、比例、代表结构等因素的影响,照样可以顺利当选。

  二、提名方式从集体提名向自由竞选转变
  《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人们通常把这两种提名方式概括为组织提名和选民提名。同样是直接选举,村级换届选举在候选人的提名上显得更为民主(可以理解为提名上的“海选”),从发展的趋势来看,它充分地体现了民主。但是,我们不能只看到它的表面现象,无论是乡选举指导组还是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提名上都可能存在着不民主的作法。比如,乡镇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及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内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安排村两委成员个人相互提名的现象比较普遍。这种不民主的作法在人大代表选举中也普遍存在。所以,选民直接提名、单独提名(包括自荐)为代表候选人,应该成为改革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近年全国各地的选举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民众采取此种方式当上了人大代表。

  当前,应当在县乡两级大力提倡选民自己竞选代表。县乡直接选举代表时,选举委员会应在提名候选人阶段允许和鼓励竞选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选举委员会应将自愿竞选者姓名、年龄及基本情况予以公布,如果竞选者征得政党、群众团体提名,或有10名以上选民联名推荐,则成为正式候选人;在间接选举代表时,竞选者应于选举会议召开前,向人大常委会或大会秘书处提出申请,人大常委会或大会秘书处经审查认为其符合代表条件后,应将竞选者自己准备的竞选介绍材料印发各位代表,并可安排时间让竞选者与广大代表见面,作自我介绍,阐述自己如何当好代表的设想,回答选民的必要提问,以便选民切实加深对候选人的认识和了解。同时,还应允许竞选者在选举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开展一些诸如演说、广告、小型集会等竞选活动,而不能简单地视为违法或不正常。

  三、酝酿协商由小范围讨论向公开透明转变
  选举法规定,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一名代表候选人。一般来说,一个竞选者比较容易组织十位选民的联名推荐。这种提名门槛较低,也比较民主,但它的后果之一就是提名候选人人数可能超过甚至大大超过应选候选人许多倍。于是,《选举法》第二十一条又规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这个规定似乎很有直接民主的意思,但没有考虑到操作性。比如,什么叫“交选民小组酝酿讨论”?推荐候选人的时候并不是以选民小组为单位,而可能是选民自由组合联名;联名推荐的选民可能对自己推荐的候选人有了解,但在小组内却也许不了解所有联名推荐人的推荐理由。如果某候选人的联名推荐者都在一个选民小组内,联名推荐的时候肯定已经酝酿、讨论、协商过了,这时候再来一遍就没有什么意义;如果一个选民小组里选民各有各的人选,协商不成、互不相让时怎么办?或者各个选民小组各有各的人选,小组与小组之间如何协商?如果这个小组里的某些选民支持别的小组的人选怎么办?种种问题,使得“由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酝酿”变成一纸空文,无法操作。

  实际情况是,“酝酿”的主体是选区工作组成员、选民小组长、选区单位负责人以及“选民代表”组成的一个少数。这些并没有得到选民授权的人们在确定正式候选人的过程中发挥着最终决定的作用。这样看来,酝酿协商的作用非常关键,基本可以决定被提名人的取舍去留。如此重大决定,本应公开透明,但选民却并不知情,其过程也容易被操控,被提名人也无能为力。因此,酝酿协商的结果,有些领导不满意的人就可能被酝酿掉。这是透明不够、显失公平、有损民主的作法,也是最易引起民众愤慨、影响选举效果和投票率的作法。

  解决的办法就是取消酝酿讨论,启动预选程序,让所有的选举程序在阳光下进行。比照间接选举中只要候选人数超过法定最高差额比例就当然转入预选程序的作法,直接选举中的预选程序的启动,也应如此办理。比如可以规定,如果初步提名候选人数在应选名额的2倍以上4倍以下,则直接进入预选;如果初步提名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名额的4倍,则按照联名推荐人数多少从高到低确定一个名单,人数是应选名额的4倍,然后就这个名单进行预选。这样,一个最大的预选名单不超过12人(因《选举法》规定我国直接选举每一选区应选代表1-3人),在技术上是可以接受的。考虑到有些选民加入联名是碍于情面,并不代表他的真实意思表达,那么,可以采用无记名秘密投票的预选对联名推荐进行过滤。

  四、投票方式由公开向秘密转变
  秘密投票是19世纪英国工人阶级在争取普选权的斗争中提出的选举原则,是人类选举制度的一大进步。英国政治学者密尔认为:“投票方法的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秘密或公开的问题。”我国选举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由此可见,秘密投票也是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之一。

  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神圣权利,但在实践中,公民参加选举自由表达意愿往往受到一些限制。主要是由于填写选票时跟其他人面对面,或者是在大会场,或者碍于情面,或者迫于压力,只好随大流。据北方某省一位人大代表介绍,已经被查处判刑的一名副省级干部在当初人大对他进行投票选举时,选举办法对划票方式作了改变,即同意的不划任何标记,不同意的划“×”,弃权的划“O”。也就是说,只要你动笔就表明你不是不同意就是弃权。在代表们一个挨一个端坐的选举会场,哪怕不是很大的动作,主席台上的人也会看得清清楚楚,同时会场的工作人员也不停地来回走动,只要“动笔”,“反对者”就会昭然于众目睽睽之下。许多代表投票那天根本就没带笔,因为不敢带,拿到选票后就直接扔进了票箱;有的代表为避免被怀疑,进会场时干脆不穿外套以表明自己没有带笔。许多代表为表忠诚,两手拿着选票举过头顶,表示自己未动笔,然后径直将票投入票箱。这样的选举无异于耍猴戏。

  选民以投票对自己和社会负责,这是他作为一个公民的权利,而社会也有义务保证他有自由参与社会生活、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因此,杜绝人为影响,实行秘密投票无疑是一个最佳的选择。选民或代表在秘密写票间划票,才能摆脱他人干扰,才能真正保障表决者自由、真实地表达意志。从我国现实的政治文化环境和公民民主素养看,票决和键决无疑是一种更加理性的选择。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在全国人大的示范作用下,电子表决很快在32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一些市、县级人大常委会以及少数地方人代会“复制”,无记名投票也在更大范围内推行。在一些地方人大,票决和键决对象已从通过立法、表决议案、通过工作报告等拓展到决定重大事项、评议官员和人大代表等等,甚至借助表决来衡量对质询答复是否满意。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精辟地指出:“哪里有电子表决器,哪里的反对票就多。如果是举手表决,几乎都是全票通过。”

  虽然在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了电子表决器,但在直接选举的县乡却依然难以得到保证。所谓的无记名投票,也因敞开的空间环境,难以体现选民的自由意志。目前,我国选民投票行为主要是三种形式:一是大会投票,二是流动票箱投票,三是委托投票。为确保选民自由表达意志,必须首先卡住流动票箱,然后逐渐压缩委托投票,进而取消委托投票。因流动票箱投票方式是在别人的目光下进行,委托投票反映的未必是选民本人的意愿,所以,这两种投票方式应予限制。对于大会投票,一定要设立秘密投票间,而且逐步规定每个投票人必须进入秘密投票间写票、投票,并安排足够的选举时间和足够的秘密投票间。 目前,流动人口比较多,投票是个难题,可以探索采取邮寄投票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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