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监督法的制度设计看,公开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情况和“一府两院”接受监督的情况,目的是走出权力机关“小监督”的圈子,构建一个全民参与、全民监督的“大监督”的格局。这既是监督法立法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要求,更是宪法“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民本民权思想的应有之义。
实行人大阳光监督是国家体制的必然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盛华仁指出,“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同时,还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这就是我们的国家体制。”监督法关于监督公开性的设计毫无疑义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法选举产生并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监督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国家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各司其职,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监督国家机关的基本框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监督权是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能,实行人大阳光监督就保证了人民对监督权行使的监督。
从宪法和基本法律中可以看出,人民行使权力的方式概括起来有两个:一个是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选民与人大代表之间的关系自然成为委托代理的关系,选民是委托人,人大代表是代理人。人民群众了解知晓自己所选的代表和自己的代言机关以及自己选举产生、任命的官员“在干什么”、“怎么干”以及“干得如何”,这既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一个基本标志,也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人大实行监督公开,有利于人民群众知情权的实现,真正体现了“主权在民”的精神。另一个是“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前者是间接行使权力,后者是直接行使权力。但无论是间接地或是直接地行使权力,人民权力的正确行使都必须以各级人大、政府的信息公开和人民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知晓知情为前提。公开透明人大监督内容,人民群众知情了,可以让人民群众了解人大在开展监督工作时是怎样做的,做了哪些主要工作,取得了哪些实效,“一府两院”在接受人大监督时,对哪些问题进行了整改,还有哪些需要改正,人民群众就能够对“一府两院”的整改情况提出意见,也能够对人大常委会深化监督工作提出建议,从而实现管理国家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因此,人大监督工作的开放和透明,是保证人民对人大职权行为知情的需要,更是实现人民对人大监督权的需要。关于这一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乔晓阳称之为“把人大的监督置于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实行人大阳光监督是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人大常委会监督公开作为一项制度安排,既是法律程序,也是工作程序,是义务性要求和职责所在。监督法从三个层面规范监督公开。首先是总则第七条规定了监督公开原则。其次是分则5个条款对监督公开作了具体规定。监督法第八条、十四条、二十条、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对此分别作了如下规定:在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方面,其年度计划、报告内容、对报告的审议意见、政府和“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社会公布”;在听取和审议专项计划、预算执行报告、审计报告方面,报告内容、对报告的审议意见、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社会公布”。三是个别情形监督公开可以例外。第四十二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更要做执法的模范。监督法毫不含糊地张扬监督公开原则,为人大行权的公开提供了丰富的制度资源,也回应了公民对人大信息公开的诉求,人大常委会就必须要依法进行公开透明的监督,否则就是违反监督法,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一种失职。彭真同志曾经说过,“民主就不能怕麻烦”。各级人大常委会应以主动的姿态,把法定的义务性要求转化为积极公开的动力,通过大量精细的工作,坚决果断地落实监督法监督公开的规定。当然,人大常委会监督公开应当有边界。监督公开以保密法的规定为“红线”,保守国家秘密;以宪法和法律关于公民权利保护为边界,保护有关商业秘密。实行人大阳光监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会公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和谐的核心价值取向。社会分配的不公正、不合理,权利、义务、机会、规则的不平等,执法不公、司法不公以及各种腐败现象,不仅严重挫伤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而且极易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与动荡。胡锦涛同志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而法律是调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最好武器,它一方面使国家机关具有法定的管理职权,但权力又不能过度膨胀;另一方面使公民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但又能有效地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而实行公开透明的人大监督,把国家公权力的行使置于阳光下,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实现基本的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公众的正确理解并积极参与。公众的参与方式和参与程度,将决定和谐社会构建目标实现的进程。事实证明,公众参与度越高,社会就越稳定,社会氛围就越和谐。人大监督公开,扩大了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为人民群众广泛而有序参与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使广大的人民群众更乐意通过人大来表达自己的诉求,而较少地采用或不用非法的甚或是付出极大代价的极端方式来寻求自己利益的实现,进而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人大监督公开透明是篇大文章,如何保证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在公开透明的内容、时间、形式上有很大的空间,在人大监督实践中有很多探索性的事情要做。它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进一步转变监督理念,增强做好监督公开透明的紧迫感,不断提高素质能力,积极探索监督公开的有效方式,完善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的机制,把人大监督工作始终置于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和共同监督之下,实现权力机关的“小监督”与社会各界“大监督”的对接。
建立和完善监督公开制度。列宁说过:“人民需要的不仅仅是民主形式的代表机关,而是建设由群众自下而上管理国家的具体制度让群众实际地参与各方面的生活,让群众在管理国家中起积极作用。”为此,笔者认为,要贯彻实施监督法公开监督的原则,改变目前地方人大监督工作随意性大、缺乏制度保障等现状,必须要尽快制定出台一系列的监督公开制度。一是出台人大监督公开的实施办法。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监督公开的原则和7具体规定出台实施细则和办法,将公开什么内容,用什么方式公开,什么时间公开,什么机构公开作出明确的规定。二是建立和完善会议公开制度 。举行会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最主要方式,也是监督权实现的重要途径,因此,建立和完善会议公开制度,将人大运用权力的过程完全置于“阳光”下,才能保证人民知情权的实现,保证人民对监督权的监督。三是建立健全公民旁听制度。目前尽管许多地方人大对“公民旁听”已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但 “公民旁听”尚未制度化、规范化;况且许多地方,特别是市、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公民“旁听”仍未敞开大门,因此应尽快建立健全公民旁听制度。同时,公民不仅可以旁听,而且可以旁言,仅“听”不能“旁言”不利于意见的表达,就达不到旁听的目的。旁听的内容可以是“三会”以及人大常委会的一些专题会议。旁听人员的年龄也可以放宽到16周岁,这有利于对青少年进行人大理论知识的宣传教育,强化其人大意识。同时除允许我国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旁听外,还可以适当允许外国公民参加旁听。因为允许本国公民旁听,是尊重其知情权,让其直接参与民主;适当允许外国人旁听,使其见证我们的民主,对招商引资、文化交流、人权事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四是建立人大常委会档案、文件公开制度 。把无需保密的文件,包括会议记录等定期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询。
建设好各级地方人大网站。各级人大网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公众互动的平台,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也是实行阳光监督的最好载体。互联网具有快捷、方便、成本较低等特点,通过互联网发布监督信息,减少了中间环节和层层过滤造成的失真,能保障人民群众获得可靠的系统的人大信息。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办了“中国人大网”,省级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市、县级人大常委会先后建起了门户网站、网页。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全国各级人大公众网站已近300个,短短五年时间增加了15倍。这些网站快捷、权威地向社会发布了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决定重大事项、监督、任免职权的信息。有的网站还进行了现场图文直播。如 “中国人大网”对全国人代会开幕会、闭幕会、新闻发布会等进行直播;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个人所得税法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报告会等进行了直播,对常委会审议发言进行了摘录刊登。浙江等省的人大门户网站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进行了直播。这些网站的建立对人大阳光监督发挥了重大作用。2006年春节长假后上班第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亲临中国人大网站机房视察,明确要求网站要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使网站真正起到增强人大工作透明度,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的作用。地方人大应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尽快建好地方人大网站。一是要建立健全人大信息综合网,全面介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动态信息和监督工作的情况。二是建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的个人公开网站,一方面向公众公开人大代表的个人信息和履职情况以让人民知情,另一方面通过电子邮件信箱,人民群众可以直接向代表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使人大代表直接听取社会公众的陈述,了解社会公众的建议,强化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联系,形成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三是设立电子论坛(BBS)。通过电子论坛,人们可以贴“帖子”,发表观点,展开双向多层交流、讨论,表达权利。四是开设“主任信箱”、“群众来信”、“建言献策”、“要求督办”、“批评建议”、“揭发举报”、“申诉投诉”、“法律咨询”等电子邮箱,使人大网站成为“电子监督站”,使人大监督工作更加透明、更加民主、更加公正。五是进行视频直播。通过互联网进行视频直播“三会”,因不占用电视频道,不仅降低了成本,而且更加便利,人们静坐家中就可“参加”人大会议。它不仅突破地域、人数、年龄的限制,而且可以随时开通,即时互动,更有利于保障民权、集中民智、表达民意。
实现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的有机结合。舆论监督作为一种社会的、公开的监督,其开放性、群众参与性和时效性是最强的。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最具人民监督的特征,都是来自人民、依靠人民、代表人民,又服务于人民。它们的共同之处是:主体是人民群众,主要是人民群众的代表和积极的政治参与者;监督的客体主要是各级各类权力的行使者;监督的目的不仅是揭露问题、批评缺点、反映人民的呼声,还提出建议和意见,有较强的警示性和预防性;两者都不直接处理问题,相对于内部监督来讲,又都是一种外在监督。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互动,不仅规范了各级人大监督工作实践行为,促使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真正向阳光迈进,还可以借助新闻媒体受众群体广、传播速度快的优势,使人大监督信息最大程度地向社会公开,将被监督对象置于人大与公众的双重监督之下,对被监督者产生压力;同时对人大工作也是一种压力,客观上讲,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成了被监督者,监督什么,怎样监督,监督效果如何,都需要给受众一个明白、满意的交待。因此,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互动可以有效地形成合力,促进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取得真正的实效。一是建立联系会议制度。人大常委会负责新闻宣传的同志,定期组织召开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新闻媒体负责人联系会议,就一个时期人大监督的计划、选题、进展情况、实际效果进行通报,征求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互动的工作意见,并提出要求。二是确定对口联系人员。人大常委会确定对口联系人员,设立专门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各类新闻媒体确立对口联系的记者和负责人,以便进行及时、有效的联系。三是建立健全常委会新闻发布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都应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布不能仅限于人代会期间进行,对于闭会期间的工作,如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信访工作等也应向社会发布,对于临时性工作和事项也可以随机召开新闻发布会。四是全程跟踪报道。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由新闻宣传媒体全程跟踪报道,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完全处于阳光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