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加大工作的宣传力度。目前,选民参选热情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宣传力度不够,宣传不到位造成的。有些地方为了省事,对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不宣传,选民对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不知晓,自然提不起参选的积极性。为此,必须加大对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一是形式要活。不能局限于会议、横幅、标语这些单一形式,要通过广播、电视、小品、墙报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二是声势要大。换届选举工作不仅仅是干部的事,更是全体选民的事,不能仅局限于几个村组干部知道,做“选民登记翻翻册子,投票选举搞把把票,选民对代表不认得”的违法违纪的事情,而是要通过声势浩大的宣传工作,让选民把换届选举工作当作真正的“份内事”。三是内容要多。目前,有些地方“重宣传人大代表候选人,轻宣传选举法律法规”,这样往往会激发选民的逆反心理,让选民产生反感情绪,削减了选民参与选举的热情。在换届选举过程中,应该加大换届选举法律法规、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目的意义、方式方法等多方面内容的宣传,让选民知晓自己的选举权的重要性,让选民感受到一种强烈的政治使命感,将自己的行动融入到换届选举工作中去。
二要尊重选民的民主权利。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然而,在实际提名过程中,人们往往重视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忽视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时即使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了,被提名的人也只不过成为“配角”,成为名副其实的“差额”,登不上真正的“政治舞台”,这样势必会挫伤到选民的积极性。要提高选民的参选热情,就得真正尊重选民的民主权利。一是要更加科学地改正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方式。由以“官提”为主为“民提”让步,让选民从真正意义上感受到自己的民主权利的存在。二是要更加科学地提出代表结构。严格控制“干部代表”职数,真正增加“来自一线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从目前的实际来看,至少要保证“来自一线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达到应选代表总数的一半以上。三是要充分调动选民联合提名代表候选人的积极性。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让选民走出“一朝遭蛇咬十年怕井蝇”的阴影,真正树立起“十人以上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与政党、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具有同等地位”理念,鼓励选民多提名代表候选人。同时,也要采取一些相应措施,使综合素质强,有一定代表性的选民联合提名的代表候选人成为选举过程中的“主角”,这样可以无形中提升选民参选的积极性。四是要充分发挥选民在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时的协商作用。要适当地鼓励预选这样的特殊协商形式的存在,通过预选让选民真正履行自己的民主政治权利。
三要提高选民的知情权利。在换届选举过程中,代表候选人是由各方面提名推荐的。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所有选民不一定都熟悉,很可能有很多选民对他们缺乏了解,有可能影响到选举的结果。通过宣传、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可以使选民或代表了解候选人,更好地进行比较、选择,好中选优,选出满意的人选。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知情权”须从多方面拓展,一是要拓宽宣传介绍范围。过去只局限于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这样很难达到广泛宣传的效果。在介绍代表候选人过程中,不仅要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而要拓宽到选区进行广泛介绍。二是要增加介绍的时间。不仅要在推荐候选人时进行介绍,而且要在酝酿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阶段,直至投票选举日前一天,都应该利用各种机会和形式进行宣传介绍。三是要扩大介绍的内容。不仅要介绍候选人的年龄、性别、工作简历等基本情况,而且要如实介绍候选人的政治表现、工作能力、参政水平等多方面的情况。四是要改进介绍的办法。不能只限于仅要张榜公布名单、印发候选人的基本简历,还应该提倡候选人与选民直接见面,当场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四要改正选举的投票方式。县乡人大代表的选举是直投,相对于县以上人大代表的间接投票的难度要大一点,而且大部分选民都在农村,范围广,人员多,组织投票确实有困难。过去,个别地方就出现过“提篮子”的现象,工作人员违法在选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代”选民“投票”,选出的“结果”自然“达标”。这样,不用说都可以“圆满”完成预定的选举任务,但选民的选举热情自然被“破坏”了。因此,进一步完善人大换届选举的投票方式势在必行。一是要规范投票形式。其一要扩大会议投票。会议投票组织工作难度大,但对提高选民的参选热情很有好处。要选择选区所在地的中心区域,召集选民集中投票,这样更加公开、公平、公正,选民对投票选举的信心也会更足。其二要建立投票站投票。要在选区设立多个投票站,让行动方便的选民及时参加投票站投票。其三要规范流动票箱投票。流动票箱投票从理论上说应该是一种特殊投票方式,只是针对那些行动不方便的特殊选民投票所设计的,不能当作一种“常规投票方式”而常用。二是要改正监督形式。无论采用哪种投票方式,都必须进一步规范监督方式,除设立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外,还可以尝试其他一些监督方式,譬如,媒体监督、非代表候选人的选民监督等等。三是要控制代投人数。目前,随着劳务输出的日益发展,委托代投现象可能会成为一种“常态”,在委托代投过程中,要控制每个选民委托代投的票数不能超过法定数额,以体现直接民主选举的基本精神,维护民主政治制度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