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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县区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16-05-17 15:19:23 作者: 编辑:redcloud 阅读更多

(通讯员 黄俊筛)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五中全会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作为“十一五”时期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必要条件写进了《建议》,这对于我们党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夯实执政基础、完成执政使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处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第一线,应当全面推进人大工作的新发展,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县区人大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任务和目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政治保障。因此,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载体,在推动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保障作用、协调作用、监督作用和联系作用。

  主导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一项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它需要来自国家和社会的各种积极力量和智慧,形成合力。从我国的社会实践来看,执政党、人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以及社会组织和成员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笔者认为,在上述主体中,最重要的构建主体就是人大。人大作为领导主体与党作为领导主体,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领导方式和侧重点是不尽相同的。党的领导更多地体现在通过对人大的领导,实现其主张,侧重于方向、策略的把握以及政治性调整等方面。但在法治的要求下,执政党的主张、政策不能直接成为国家、社会的行为依据,而必须通过人大,以法律、决定、决议的形式,把党的意图上升为国家意志才具有普遍执行效力。人大更多地体现在通过立法、监督或决定,对构建活动全局的把握;对构建的原则、方法、步骤进行规划;对整个构建的布署、实施、保障等进行主导。县区人大虽然没有立法权,但是通过决定权的行使,决定着地方经济和社会中的重大事项,把握着县区构建和谐社会的方向、重点和进度。如蓝山县十四届人大二至三次会议先后作出了《关于实施民营立县战略,大力发展外向型加工贸易的决议》、《关于着力解决我县供电“瓶颈”的决议》、《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社会治安、交通管理、环境卫生工作的决议》。这些决议是在东南沿海经济转型、产业升级,逐步向内地辐射转移,蓝山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的大背景下作出的。决议的出台和实施为蓝山县抢抓机遇,创造条件,承接沿海产业转移,促进“三化”进程,推动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保障作用。和谐社会的构造既有赖于完备的法律来引导 、规范、约束和保障,又必须增强全社会的守法意识与法制观念,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宪法和法律规定,地方人大具有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的主要职权。县区人大的职责在于制度保障和监督保障,通过对法律制度、其他制度和法律秩序的建立、完善和调整,以及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适用法律的监督,以保障构建行为的顺利实施。蓝山县人大为了确保法律、法规在本县的正确实施,不断加大对“一府两院”的执法检查力度。近两年先后开展了《国土法》、《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业法》、《电力法》、《税收征管法》、《《劳动法》、《散居少数民族条例》、《传染病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国土法》、《规划法》、《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通过开展《农业法》综合执法检查,全县50余亩集中危害地的“假高粱”得到彻底灭除;违法采砂的整治初见成效,依法取缔违法采砂船13条,恢复耕地面积135亩。通过开展税收法律法规综合执法检查,提高了广大群众的纳税意识,改善了征管环境,有效地防止了税收流失,全年共计查补地方各税320余万元。

  协调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和长期性。因此,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从宏观上看,人大应发挥主动性,把握全局、整体布署。县区人大应组织国家机关力量、社会力量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方法、原则、步骤等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探索出实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般方法、原则、步骤。从微观上看,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来自社会各方面,代表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县区人大通过的各项决定、决议本身就是各方面利益的平衡和协调,兼顾了社会最大的正义和公平,促进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科学、有序、系统地进行。以人为本是和谐社会的核心要求是,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首要要求。蓝山县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按照上级人大的部署,组织和协调县直各有关单位积极开展蓝山环保世纪行、蓝山农产品质量安全行和三湘农民健康行等专项活动,促进了人和社会、自然的和谐发展。九年来,环保世纪行活动取得累累硕果。如2005年拆除洗矿设备三十余台,抓捕环境违法人员3人,全县无序开采铁锰矿的行为得到了控制;取缔关闭了28家炼油厂、4家铜厂,有效地治理了炼油厂、炼铜厂污染环境的问题。蓝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活动开展近三年来,在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作出了成绩。目前全县已建无公害农产品基地5个,面积5.9万亩。完成了无公害牲猪产地认定30万头,无公害水产品认定1万亩。香芋和生姜2个农产品通过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1个企业通过ISO国际认证体系认证。

  监督作用。人大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他主体、内容、目标、质量等多方面的监督,督促社会各方面、各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握和谐社会的实质。行使监督职权是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大量的经常性工作,监督工作主要是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以及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一是通过督促政府抓好经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快速、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二是通过加强对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监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及时化解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各种矛盾。如2005年,蓝山县人大常委会先后听取和审议了“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等15次,针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17次,组织执法检查7次,组织代表视察5次,围绕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和谐发展开展了多形式的监督工作。特别是蓝山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否决县人民政府的报告,凸现了人大的监督力度。在这次会议上,会议审议认为县人民政府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社会治安、交通管理、环境卫生工作实施方案》指导思想不明确,责任人员未落实,目标任务太低,具体措施不得力,予以了否决,要求县人民政府重新研究制定。此后一年中,常委会先后三次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社会治安、交通管理、环境卫生工作的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两次组织代表开展视察,促进了县城社会治安明显好转,交通秩序大有改善,环境卫生上新的台阶。

  联系作用。我们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命题是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是民心所向的历史性工程。而该工程的最终目标就是要通过平衡个体间的权益差距,解决人民间的矛盾冲突,把广大的人民群众团结起来共同建设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国家。县区人大由于自身的性质和地位以及与人民群众天然的血肉联系 ,决定了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成为党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纽带。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由人民群众选举出来的各个方面、各个阶层的精英,在群众中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人大代表既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联系各选区、选民的纽带和桥梁,也是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通过县区人大常委会以及人大代表的联系作用,县区人大工作不仅成为人民群众表达自己意愿、有序参与政治的重要渠道,还通过该工作树立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做到了取民智、表民意、谋民利,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蓝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把联系代表,倾听选民意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了代表批评、建议、意见的办理工作。如从2004年来,在代表接待工作中坚持做到了“四个凡是”:即凡是代表来访,没有不接待的;凡是代表的合理建议,没有不采纳的;凡是代表合理要求解决的问题,没有不解决的;凡是代表的合法权益,没有不维护的。同时,蓝山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群众信访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人大信访工作制度。2005年共接待、受理人民群众来访618人次,来信126件。其中对23件个案进行了重点交办,督促“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妥善处理了一批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影响县区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的因素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加速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地出现,我们的法制建设也必然是一个不断地深化、加强、健全和完善的过程。作为县区一级地方人大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果不加以克服和解决,必然会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顺利构建。

  (一)权力的“虚化”。地方组织法授予县级人大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这些权力是在行使民主与法制健全的社会环境中行使和运用的,但是目前还存在着体制不完善的弊端。就地方而言,党委、人大、政府之间的关系虽然法律上已经明确,可在实践中往往难以理顺,势必影响着权力机关作用的充分发挥。从实际情况看,地方人大行使职权和地方党政领导的民主意识、法制观念、公仆精神紧密相连。如果县区党政领导民主意识不强,那么,县区人大权力发挥就受到严重影响。近些年来,2003年5月,某县县委再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上次未通过同一职务任命的人员为副检察长;2005年,某县县委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一名未获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资格的人员为法院副院长等等,这不能不说是人大的无奈。选举、任命满票通过,人大常委会领导联系或分管全县某方面的经济工作,从表面上看是好事,但从另一方面看有的县区人大已无法依法行使决定权、任免权,人大已变成了“第二政府”。

  (二)机构的“弱化”。由于受编制、体制等因素的影响,当前县区人大工作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上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机构设置不规范。如有的县单设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有的县设农业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而笔者所在的县是设财政经济农业农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长期存在的这种不协调的状态,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职权极不相称。二是机构设置规格低。例如人大信访机构的设置,多数县区人大是把它作为常委会某一办事机构的一个部门,为数不多的则把它作为常委会的一个办事机构,还有的则只确定一两个人兼管这项工作。当前,随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的行使和对“一府两院”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个案监督、错案责任追究等一些新的监督形式的出现,致使人大信访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但是机构规格低、人员少的现状使得信访工作陷入对外协调难、督办力度跟不上、疲于应付的境地,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国家权力机关的形象和地位。三是机构规格不一致。由于受编制等因素的限制,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虽有成员多名,但驻会或日常工作的只有一两个人,实际上成了空架子,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其结果不仅弱化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而且也影响了各国家机关办事机构之间的正常工作联系。四是年龄结构比较大。“年纪大了不要怕,不进政协进人大”,县人大常委会历来给人的印象是老干部多的地方。老干部经验足是好事,但年纪大了精力、体力受到了限制,权力机构的年龄结构偏大不利于人大权力的行使。

  (三)监督的“软化”。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是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和职责。但随着监督对象的变化,近来有些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面临尴尬境地,监督工作有些力不从心。一是监督范围不宽。在实践中县区人大监督工作尚存在“盲区”问题。按照法律的规定,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科长、主任作为同级政府的组成人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但是,因为机构改革的缘故,规定县区一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只能设二十个左右,而原先的四五十多个部门,除国税、地税、工商等少数几个部门划归上一级政府工作部门管理外,余下的部门因为工作实际的需要也就保存下来。而这些部门的科局长(主任),没有依法纳入人大常委会的任免范围。二是监督对象高配。县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县政府县长、副县长、局长、科长、主任。但在实际工作中,县长姑且不说,县乡机构改革后,现在县政府有两到三名副县长是县委常委兼任,还有两到三个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也由县委常委兼任。监督对象同时又是县委领导,人大的监督怎么能不“点到为止”、“走马观花”?三是“领导”代表偏多。目前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领导代表”占有相当的比例。如蓝山县本届代表中,县级和科级领导各为21名、53名,占11.4%和28.6%。而大多数“领导代表”代表作用的发挥得不够好,如2004年河南某县的人代会上,代表共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131件,其中正科(局)级、县处级领导干部代表分别提出16件、1件,科(局)级以上代表占全县代表数的47%,而提交的建议仅占代表总数15%。“领导代表”过多,造成决策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主体的混乱,在这种情况下,监督不可避免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

  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究其主要因素有三个:首先是领导体制问题。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设置,经历了单独设置,到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再到目前的或单独设置、或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或由同级党委的副书记担任的领导体制。就目前而言,县区基本上是强势政府、弱势人大。有的人大机关从领导到工作人员的提拨使用基本上是县委说了算。其次是利益分配问题。人大机关不直接从事经济工作,也没有收费罚款权,人大的各项经费开支全靠政府财政预算。在目前的情况下各地县区的财政都是“吃饭财政”,有的县区人大的经费就捉襟见肘,十分吃紧,要想维持基本运转就必须打报告找政府批,或伸手问部门要。“拿别人的手短,吃别人的手短”,在这种情况下,人大的监督怎能强硬起来?第三是队伍建设问题。县人大代表大多数来自农村,代表素质相应较低,有的代表开会只是“举举手、握握手、挥挥手”,代表活动仍是“人一班、饭一餐、打一枪、手一甩”,监督工作没有力度。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偏少,工作积极性不高等问题仍然存在。如某县人大机关曾经七年来没有就地提拨过一位机关工作人员,这不能不让人黯然神伤。

  三、切实提高履职能力,充分发挥县区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2005年5月,中央9号文件的出台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各级党委都加强和改善了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加大了对人大工作的支持力度。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要充分认识党的执政方式和治国理念的转变所带来的深刻影响,主动适应民主法制建设不断进步的新要求,切实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在推进党的执政能力和和谐社会建设中,实现各项工作的新突破。

  (一)强化政治意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不断增强党的观念,善于领会党委意图,带头落实党委重大部署,及时把党委的主张变成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和行为规范,保障党委重大决策的有效贯彻。县区人大常委会要主动向同级党委汇报工作,争取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使党委改善和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县区人大要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要注意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对带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依照法定程序,适时作出决议决定,使各项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更好地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二)增强责任意识,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最高权力,各级人大责任重大。县区人大要牢记历史使命,不辱使命,不断强化责任意识。要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提高支持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要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视察调查、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等形式,支持政府搞好重点基础工程建设和涉及群众生产的重点工作,改善经济发展环境。要加强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权力运用的制约和监督,支持他们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使其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立法治政府。

  (三)增强创新意识,拓宽人大监督渠道。县区人大要站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不断审视人大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拓宽人大工作的渠道,与时俱进地创新人大履行职能的方式方法,使人大工作的视野更开阔,目标更远大,作用更突出。县区人大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工作,把行使监督职权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两方面职权相互结合起来,增强监督实效。要坚持把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结合起来,把任前监督和任后监督结合起来,对事监督和对人监督结合起来等。与此同时,我们在监督工作中还要学会掌握一定的监督艺术和“度”,认真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达到“监督和被监督”的和谐统一,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增强服务意识,切实提高工作水平。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服从服务于全县(区)工作大局,增强服务意识,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县区人大常委会要密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紧密联系群众,认真听取群众的呼声,知民情、体民意、谋民利,促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的解决。要加强代表工作,搞好代表培训,组织好代表活动,办理好代表建议,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要进一步完善适合国家权力机关特点的、充满活力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推进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建设,不断促进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要在县委的领导和支持下,切实加强对人大机关干部队伍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充分调动和发挥人大机关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人大机关干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提高人大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

  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影响深远,意义重大。在全力推进这一战略部署过程中,县区国家权力机关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具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应突出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发展全局,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围绕党的奋斗目标和工作任务,不辱使命,开拓进取,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推动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

  (作者系蓝山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农环工委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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