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对职权行使主体的范围规定的比较宽,它包括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这比立法权的行使主体的范围要宽泛得多。
(2)对所决定的事项限定的比较少,法律规定决定权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重大事项,相对来说,法律对监督权、任免权的限定要大一些。
(3)决定的效力比较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一经作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个部门、各个单位以及全体公民,均具有约束力。
(4)决定权的概念范围比较大,包括讨论、决定和审查、批准重大事项的权力。决定权在四权中处于核心地位。监督权是决定权的派生形式和重要保证;立法权和人事任免权则是决定权的两种特定的表现形式。